|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 标题 | 关于寂鉴寺石殿保护规划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6]1900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12-07 | |
?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寂鉴寺石殿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5〕3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寂鉴寺石殿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 进一步梳理保护对象,厘清文物本体和附属文物。门厅和厅西侧厢房应纳入附属文物;毛珵墓不宜作为本规划的附属文物。
2. 深化价值评估,分析天池与寂鉴寺石殿的历史关系,客观评价文化景观价值;进一步完善现状评估,补充非文物建筑评估内容。
(二)关于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应根据文物分布情况和保护管理需要,结合地形地貌和建构筑物现状,科学调整保护范围的东南和西南侧边界,增强可操作性。
(三)关于保护措施
应针对现状评估结论,研提文物保护措施,明确保护工程的类别、内容和要求,补充附属文物保护措施。“文物监控”和“游客影响防治”内容应纳入专项规划。
(四) 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
应明确拟建道路的尺度和选线设计,避免影响景观,不同意游客服务区至“极乐园石殿”的道路选线;进一步细化展示内容、方式和措施,明确展示主题,科学论证游客容量控制要求;完善管理规划,监控室不宜设在文物建筑内,应另行选址;明确考古规划的目标和内容。
(五)补充所报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内容。
(六)校核与规范文本与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寂鉴寺石殿保护规划报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立项报告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寂鉴寺石殿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