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考古发掘 |
标题 | 关于菜园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5]376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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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审批〈菜园遗址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请示》(宁文物发〔2015〕6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建设菜园遗址看护用房、巡护道路和保护围栏,暂不同意建设文物周转用房、保护大棚及防洪护坡。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遗址看护用房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体量和高度,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即可。同时,看护房及其附属基础设施应避开文物遗存,以确保遗址安全。
(二)遗址围栏应充分考虑建设及后续维护成本,选用适应当地条件的材料。
(三)巡护道路除现有路面外,宜采用非硬化路面,且不得深挖路基,并注意控制建设成本。
(四)暂不同意建设文物周转库房。
(五)应进一步论证建设遗址保护棚的必要性,建议对已发掘遗迹进行必要的回填保护和标识展示。保护展示方案应由专业资质单位单独编制,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六)防洪护坡应在开展科学前期勘察的基础上,明确遗址所面临的主要危害,确定工程范围,并由专业资质单位单独编制工程方案,提出科学、适用的护坡工程设计,形成单独的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单位联合专业资质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形成科学详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中,请你局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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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