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 标题 | 关于寨英村古建筑群——何和顺商号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5]3650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12-10 | |
文物保函〔2015〕3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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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送审〈寨英村古建筑群——何和顺商号文物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的请示》(黔文物呈〔2015〕19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寨英村古建筑群——何和顺商号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寨英村古建筑群——何和顺商号文物建筑。消防、安防、防雷工程不属于此次工程范围,应另行编制立项报告,按程序报批。
(三)应进一步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科学评估文物价值和建筑特征,明确文物保存现状与残损情况,以及影响文物安全的主要病害类型,深入分析病害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修缮措施。
(四)应深入研究和分析地方建造工艺、传统做法、使用材料和构造特征,为工程提供详实资料,保证修缮后文物的真实性。
(五)应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以现状加固为主,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强度。应进一步查明木构件变形、糟朽、干裂的原因,研提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后期改建部分恢复历史原状应提供确切的复原依据,不宜大规模更正。
(六)应注意加强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原封火山墙及其隔火作用的研究。
(七)应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合理诉求,妥善解决文物保护与居民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通过多种方式协商、明确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和居民的责权利,落实文物日常保养维护责任,确保文物安全和居民合法权益。
(八)根据工程量核实所报经费预算,补充取费标准。
(九)明确拟修缮文物建筑的用途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五、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局意见尽快完成《寨英村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修改和报批工作,统筹考虑文物修缮、展示利用和日常管理等问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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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