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标题 | 关于樊敏阙及石刻维修加固工程立项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4]195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06-09 |
文物保函〔2014〕1959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芦山樊敏碑阙及石刻抢救加固工程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4〕2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樊敏阙及石刻维修加固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该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樊敏阙本体维修加固、文物本体周边小范围内的排水系统整理和保护性设施建设。整体园区排水系统等环境整治项目和管理用房及博物馆等新建工程维修项目不应列入该工程范围,应在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考虑。
(三)应加强樊敏阙本体维修的前期试验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四)合理确定工程经费估算。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物保函〔2014〕64号)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