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行政审批,世界遗产 |
标题 | 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发[2014]4号 | ||
成文日期 | 2014-02-10 16:46:08 | 发布日期 | 2019-10-10 16:34:20 |
文物保发〔2014〕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提高长城保护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长城“四有”和保护维修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局,请尽快将上述指导意见转发各有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并指导有关市县参照有关内容,抓紧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长城保护标识,建立长城记录档案,设置长城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管理。
上述指导意见电子版可在我局政府网站(http://www.sach.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文物局
2014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