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考古发掘 |
| 标题 | 关于御窑厂遗址环境风貌整治方案(一期)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3]776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3-06-19 | |
文物保函〔2013〕776号
江西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呈报〈景德镇御窑厂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环境风貌整治方案(一期)〉的请示》(赣文保字〔2013〕3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开展方案所列御窑厂遗址四区和五区的环境整治工作。
二、该方案尚需进行以下必要修改和完善:
(一)应进一步调整设计思路,从景德镇城市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角度出发,系统分析御窑厂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范围内现有街区和建构筑物的功能定位、发展演变趋势,在此基础上研提符合城市发展规律和遗址保护要求的策略。补充景德镇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的相关内容。
(二)应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的分类标准,进一步完善现有建筑分类,科学确定相关环境整治和建筑物修缮的手段和方法,增强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应结合御窑厂博物馆、管理用房建设项目,细化四区和五区的建筑物整治措施。建议现阶段仅对影响御窑厂遗址和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景观风貌的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拆除、降层和外观整治,适当保留各时期的代表性建筑。暂不同意修建仿古建筑和建设市民休闲小广场。
(四)现有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应坚持真实性和最小干预原则,细化单体建筑的整治措施。建议外观风貌不宜简单划一,现代建筑应以高度控制为主。
(五)应统筹考虑新建设施布局。博物馆的位置与体量应与建国瓷厂和佛印湖相协调,避免割裂御窑厂遗址与老坯房、佛印湖的空间关系。
(六)进一步完善文字、图纸。补充整治后的建筑功能分布图和建筑权属分布图;拟施工范围图应标注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
三、请你厅指导方案设计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依据上述意见对方案做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方案经你厅核准后实施,并报我局备案。施工前应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业考古人员参加,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整治项目、五区停车场和服务区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五、请你厅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有序做好御窑厂遗址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展示利用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大遗址保护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