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 标题 | 关于征求《文物保护工程南方地区定额》(初稿)意见的函 | ||
| 发文字号 | 办保函[2013]1077号 | ||
| 成文日期 | 2013-12-18 15:43:18 | 发布日期 | 2013-12-31 |
办保函〔2013〕1077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相关标准规范,我局委托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文物保护工程南方地区定额》(初稿)。
为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工程南方地区定额》(初稿),特请你局(厅)征求、汇总辖区内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和有关专家等对《文物保护工程南方地区定额》(初稿)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局。
国家文物局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