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信息分类 世界遗产
标题 关于天津市长城认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12]943号
成文日期 2012-05-15 19:56:03 发布日期 2019-10-10 16:34:20

关于天津市长城认定的批复

2012-06-05

文物保函〔2012〕943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请认定天津市长城资源的请示》(津文物[2011]53号)收悉。在你局、相关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天津市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认定材料。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局报送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局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就天津市长城提出认定意见如下:
  一、认定天津市明长城分布于蓟县,详见附表。
  二、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1年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长城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请你局报请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已经我局认定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落实长城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登记并与长城防御体系相关的遗址遗迹(如居住址、烟灶、水井、水窖、火池等),都是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不可移动文物。请你局协调、督促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遗址遗迹的研究,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落实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此复。


  附件:天津市长城认定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