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国家文物局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 |
| 标题 | 关于评选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人社部函[2012]127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2-04-28 | |
人社部函〔201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物局(文化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文物系统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文化遗产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全国文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的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1.表彰名额: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50个,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30名。
2.推荐名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1名,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可推荐先进工作者1名。
二、推荐条件
(一)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规范,勤政廉洁,求真务实,科学管理。职工整体素质良好,具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加强本单位业务建设,以改革促发展,在文物、博物馆各项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特别是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调查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博物馆免费开放、抗震救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坚持依法行政,在查处破坏文物违法行为、打击文物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 文物保护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安全制度健全,防范措施到位,最近5年来未发生文物损毁、被盗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6.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努力使文物保护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7. 近5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得参加评选。
(二)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条件
1.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文物保护法,忠诚文化遗产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践行职业道德。
2.爱岗敬业、刻苦钻研,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特别是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调查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博物馆免费开放、抗震救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敢于同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捍卫文物安全作出突出贡献;或勇于承担文物、博物馆工作中艰巨任务,在工作、学术和理论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艰苦奋斗、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团结同志,热情为基层服务,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文物和博物馆工作10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施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基层单位公示、省级范围公示和全国范围公示三级公示规定。
1.符合评选范围的基层单位,按照统一安排,对照评选条件,进行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报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推荐名额进行评选,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报全国文物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包括:履行的评审程序、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基本情况、简历、先进事迹等。
3.全国文物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确定推荐对象后,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和表格上报全国文物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5.全国文物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全国文物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要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向基层单位和基层一线的干部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处级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同意(附件4)。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初审材料(附电子版)请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送全国文物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正式推荐材料(附电子版)请在2012年6月10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4)和《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5)。
上述材料纸质版用A4纸上报,一式5份(表格可在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下载)。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联合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地方推荐和审核工作,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送全国文物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彭冰冰 贺 鹏
张后武 吴 刚
电 话:(010)59881540 (010)59881541
传 真:(010)59881541
电子信箱:renshichu@sach.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附件:
1.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5.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