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考古发掘 |
标题 | 关于阿房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12]2180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2-12-27 |
文物保函〔2012〕2180号
陕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阿房宫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12〕16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阿房宫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深化遗址现状评估,科学分析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城镇发展、居民日常生活,以及现有道路系统对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系统归纳评估结论。应进一步明确遗址保护规划与沣东新区规划的关系,充分评估沣东新区建设对遗址保护的影响。
(二)根据考古研究成果、现状评估结论、遗址整体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等,进一步调整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建议依据地形地貌特征划定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增强可操作性。应进一步细化阿房宫前殿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分类。
(三)应完善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做到科学、合法、合理;属于环境整治措施的内容,应纳入环境整治规划中统筹考虑。建议提高阿房宫前殿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南、北区域的建设控制强度要求,保证遗址南北景观视线通廊;应科学论证保护范围内禁止农业耕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确保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提出农业耕种深度和农作物种类的具体控制要求;补充保护范围内现有民居等建构筑物的具体控制指标。
(四)应在评估遗址本体保存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明确本体加固、植物清理、围栏设置、保护展示棚建设等保护措施的对象、位置、规模和工程量;审慎考虑建立馆舍、窟檐等坡顶防雨遮蔽辅助设施的科学性,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其他保护措施;明确对所有裸露遗址进行防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五)展示规划应对利用强度、设施建设规模、旅游开发等提出具体控制性指标,明确展示项目分期和开放区域。应进一步研究提出陈列厅的高度、体量、建筑样式和功能布局,明确管理用房、停车场等服务和管理设施的选址、高度、规模等建设控制指标,合理规划游线设计。补充阿房宫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原则性要求。
(六)补充考古研究规划。应结合遗址保护与展示需要,提出对考古工作的规划建议。建议现阶段抓紧搞清遗址的范围、内涵和布局,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同时,结合居民搬迁、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实施,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考古工作,确保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的顺利开展。
(七)补充道路交通调整规划和人口调控规划。应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道路系统,统筹考虑阿房宫前殿遗址与上林苑其他建筑遗址之间、上林苑各建筑遗址之间的道路系统设置,并进行分级说明;进一步对规划范围内已有道路提出调整要求,建议将影响遗址本体和周边景观风貌的红光路、西户公路、西宝疏导线调整出遗址保护范围。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考虑村庄搬迁问题,确需搬迁的民居应明确拆迁量、搬迁安置选址及保障措施,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村镇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八)进一步完善文本和图纸。文本用词用语应严谨、准确、规范。调整图纸比例,完善相关图例。展示结构规划图应明确遗址陈列厅、管理用房、停车场等展示和服务设施位置,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阿房宫遗址保护规划报请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遗址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对阿房宫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道路调整、居民搬迁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