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信息分类 博物馆管理
标题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文物博函[2012]225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2-12-24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2012-12-24

文物博函〔2012〕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2012年11月,我局组织完成了第二批17家国家一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为全面、充分反映近年来博物馆事业进步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博物馆品级合理分布,健全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根据《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我局决定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开展第二批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原则
  评估依据《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和《博物馆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计分表》(详见附件1、2、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二、参评条件
  (一)二级博物馆
  1、由三级博物馆优选晋升。
  凡列入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名单的决定》(文物博发〔2009〕18号)及《关于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定级备案意见的函》(文物博函〔2012〕170号)内的国家三级博物馆,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可申请晋升二级博物馆。
  2、参评二级博物馆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藏品总量达到10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1000件/套以上;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2)年接待观众30万人次以上,其中港澳台及外国观众1万人次以上。
  (3)推荐总得分需达到600分以上(满分1000分),其中“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最低分值应在180分(含)以上(满分300分)。
  (二)三级博物馆
  1、符合《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第二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各类未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可以申请参加三级博物馆评估。
  2、参评三级博物馆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藏品总量达到5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500件/套以上;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2)年接待观众10万人次以上。
  (3)推荐总得分需达到400分以上(满分1000分),其中“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最低分值应在120分(含)以上(满分300分)。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评定阶段(2012年12月20日—2013年2月8日)
  凡参加定级评估的博物馆,应于2012年12月20日以后登录国家文物局全国博物馆评估管理系统“二三级博物馆定级备案子系统”(网址:http://bwgpg.sach.gov.cn),注册申报帐户,经省级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资格审查后,即可在线填报《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附件4)、《评分细则计分表》,同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附件。
  省级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对参评博物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分,提出评定意见,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3年2月8日前将评定备案的文件一式三份报送至中国博物馆协会,同时通过“二三级博物馆定级备案子系统”在线提交备案材料。
  (二)备案复核阶段(2013年2月16日—3月10日)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各省的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以打分方式拟定备案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审定。
  (三)公布阶段(2013年3月10日—3月31日)
  国家文物局审定、公布第二批二、三级博物馆名单并颁发牌证。
  有关具体事宜可与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博物馆处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评估业务工作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支小勇
  电话010-56792098,传真010-56792096,手机18910881262,电子邮箱zhixiaoyong@sach.gov.cn
  中国博物馆协会                   李金光
  电话010-64031809,传真010-64043638,手机13611395552,电子邮箱zgbwgxh@sina.com
  系统技术支持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李  晨、程海军
  电话010-84636599转630,传真010-84636599转633,手机13811522387,电子邮箱chenghaijun@sach.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
  2.《博物馆评估标准》
  3.《评分细则计分表》
  4.《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