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信息分类 考古发掘
标题 关于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10]136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01-18

关于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2011-01-18

文物保函〔2010〕1365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鄂文物发〔2010〕2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规划》和你局意见。
  二、该规划尚需进行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以遗址本体及其环境的整体保护为规划目标,明确规划指导思想,妥善处理遗址保护、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与申报世界遗产、国家矿山公园、国家标志性景区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二)应根据以往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进一步考古及地质调查、勘探,加强研究,为明确遗址现存的范围、分布和整体布局,以及遗址地下可能埋藏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三)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是我国最早发现的、先秦时期铜矿遗址中最具代表性的古铜矿遗址,其价值评估应根据以往考古、研究成果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进行分项评估,并力求准确、科学、全面。
  (四)可参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相关标准评估遗址及其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加强遗址保存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的分类调查,并根据专业部门编制的地质危害影响评估报告,深入分析采矿业引起的地质变化对遗址保护的影响,明确地质危害的具体成因及危害分布情况。
  (五)应根据遗址的保护需要、矿区生产生活发展对遗址的影响及危害的预防,补充对现有保护区划的调整意见;应将所有遗存纳入保护范围,建议按照地形地貌划定区划边界,具体界划应有明确的重要节点坐标及相应文字描述。
  (六)保护区划管理规定应按各级区划分级制定,区划管理规定应对土地性质、建设行为特别是工业建设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应在环境协调区管理规定中增加对地下开采的限制等管理要求。
  (七)应根据遗址现状加强日常维护与监测,提高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和科技含量,并结合地质危害影响评估报告,联合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及考古研究单位尽快制订遗址本体保护方案另行报批。
  (八)应根据遗址特点明确展示主题,统筹考虑与现代工业遗产及同地域或同类型相关遗产展示的关联,新建博物馆应注意与原博物馆的联系,先行编制展陈大纲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测算建筑面积与游客容量,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
  (九)应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周边居民生活、厂矿生产的关系,明确民居与工厂拆迁的面积、数量等具体指标,并提出可行的搬迁安置建议。
  (十)补充考古与研究的规划要求内容。近期应以全面调查勘探为主,考古工作计划应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和学术研究需要另行编制报批。
  (十一)文本体例、文字、图纸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文本文字,避免在保护措施中重复现状评估内容。完善用地性质现状图、高程分析图、环境影响因素图,补充地质危害评估图、保护区划现状图等规划图纸,图纸表达应准确、具体、清晰且具有针对性。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和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文物保护与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五、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道路调整、企业与民居搬迁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