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国家文物局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 |
标题 | 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发[2009]14号 | ||
成文日期 | 2009-04-27 16:35:34 | 发布日期 | 2009-05-04 21:20:33 |
文物保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9年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标准和申报信息采集、文本编制
为规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附件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附件2)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3),对申报的范围、标准及申报信息的采集、文本的编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按上述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上述文件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下载。
二、申报文本报送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实地考察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初审后的申报文本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报送我局,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应同时报送。
(二)申报文本应一处一文,即每个申报文件内容仅限于一处整体文化遗存。
(三)申报材料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凡超过申报时限、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纸质文本、电子文本未能同时报送的,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相关标准: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