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国家文物局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标题 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文物保发[2009]14号
成文日期 2009-04-27 16:35:34 发布日期 2009-05-04 21:20:33

关于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9-05-04

文物保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9年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标准和申报信息采集、文本编制

  为规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我局制订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附件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附件2)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3),对申报的范围、标准及申报信息的采集、文本的编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按上述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上述文件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下载。

  二、申报文本报送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实地考察对申报文本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初审后的申报文本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报送我局,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应同时报送。

  (二)申报文本应一处一文,即每个申报文件内容仅限于一处整体文化遗存。

  (三)申报材料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凡超过申报时限、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纸质文本、电子文本未能同时报送的,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2.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

3.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


  相关标准: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