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 信息分类 | 保护工程 |
标题 | 关于沈阳清福陵部分建筑维修工程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文物保函[2008]389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08-06-05 |
文物保函〔2008〕389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清福陵部分建筑维修工程方案的请示》(辽文物局发〔2008〕4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针对清福陵正红门、大碑楼、隆恩门、隆恩殿、东西配殿的修缮设计方案。
二、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尽可能保留使用原有构件,局部修补、添配、剔补的范围和工程量都应尽可能细化、明确。
(二)琉璃构件的修补材料,建议使用石膏腻子,不用血料。
(三)取消地面砖刷石灰水的做法。
(四)补充陵区总平面图。进一步规范图纸,详细标注相关做法说明。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由你局核准后实施。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