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构 | 国家文物局 | 信息分类 | 通知公告 |
| 标题 | 关于开展首批一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文物博发[2008]7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08-02-15 10:55:00 | |
文物博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化局)、文管会:
开展博物馆评估定级,是加强和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博物馆的展示陈列、社会服务和科学研究功能,保护和继承优秀文化和自然遗产,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彰显博物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开展博物馆评估定级,已列入国家文物局2008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我局决定先行开展首批一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评估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二、工作组织
(一)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一级博物馆由省级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议。
(二)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职责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博物馆专家、著名学者以及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中国博物馆学会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局博物馆司博物馆处,负责组织落实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决定事项及日常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抓紧组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并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参评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于2005年1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四、评估标准
依据《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及所附评分细则,一级博物馆总得分需达到800分以上。
五、实施步骤
评估定级工作分申报、评估、审定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阶段(2008年2月15日~3月31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自评,填写《一级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和《评分细则表》,由省级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一级博物馆推荐意见,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
(二)评估阶段(2008年4月1日~5月5日)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经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议意见。
(三)审定阶段(2008年5月6日~5月18日)
5月中旬,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有关一级博物馆的评议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审定。
5月18日,国家文物局公布首批一级博物馆并予以颁牌。
六、有关具体事宜可与我局博物馆司博物馆处联系。
联系人:辛泸江、李学良
电话:010—59881614、59881613
传真:010—59881609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