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要求,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可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级别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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