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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全国文保单位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
留言内容: 请问作为景区经营的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和经营权是否可以分离,需要上报省或是国家文物局审批吗?
提交时间: 2021-04-14 16:39 姓    名: 王平
回复情况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要求,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可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级别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答复时间    2021-04-15 22:42
答复单位    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