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4期(总第127期) 杭州市萧山区持续实施“护宅保安行动” 推动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扩面提质

通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杭州市萧山区进一步摸清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底数,共有不可移动文物78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2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708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占90%以上,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占28%。普查数据反映出,萧山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多、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占比较高,保护任务较重。同时,部分私有产权文物建筑因整体修缮费用高、产权人意见不统一等原因,长期未能得到有效修缮,已出现各类险情,存在坍塌灭失风险。

萧山区结合普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探索实施“护宅保安行动”,开展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除险加固工作。2024年至2025年共完成45处不可移动文物除险加固,2026年第一批15处除险加固项目正在实施。同时,持续完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出台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编制除险加固指南,为相关工作提供规范指导。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政府统筹,明确工作模式。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针对基层实施缺少明确工作路径的实际,萧山区文物局根据全区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存情况深入研究,提出“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投入控制、打包实施”的工作模式,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支持,推动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摸清保护底数,强化资金保障。萧山区文物局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为契机,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私有产权文物开展详细排查,重点掌握保存现状、产权情况和产权人修缮意愿等信息,建立全区除险加固数据库。根据排查情况制定文物除险加固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尊重基层意愿,科学排布年度任务清单,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力争三年内完成100余处文物除险加固。根据建筑体量、险情轻重等因素,将单个项目预算控制在20万元以下,并采取集中打包、分批实施、公开招标的方式推进。萧山区文物局还联合区财政局等部门印发《萧山区文物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物修缮、保养维护、除险加固等保护工作;试点后印发《萧山区文物遗产和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和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工程对象范围、实施程序、工作要求和保障机制。

(三)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萧山区文物局制定印发《萧山区文物建筑除险加固告知书》,明确产权人应当承担的文物保护法律责任。针对镇、村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由区文物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方案设计、施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等全过程管理;属地镇、村负责做好政策处理和产权人思想工作,组织镇、村和产权人签订三方协议,落实各方责任义务,共同约定出资额度,实现多方出资参与修缮。施工过程中,区、镇两级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措施落实到位、险情及时排除。

(四)坚持试点先行,逐步规范推广。2024年,萧山区试点实施10处除险加固工程。在此基础上,萧山区文物局及时总结经验,编制除险加固指南,从政策指导、技术规范、工程管理、长效管护四个维度,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工作标准,为全面推开此项工作提供遵循。2025年,萧山区完成35处除险加固项目,得到镇、村和产权人的好评;2026年第一批15处项目正在实施,除险加固工作由试点探索逐步转入批次实施。

二、取得成效

(一)部门协同机制逐步形成。萧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建筑除险加固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全区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萧山区文物局加强项目统筹调度,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萧山区财政局落实资金保障,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属地镇、村做好政策宣讲和矛盾协调,各方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为“护宅保安行动”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二)文物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处置。通过实施除险加固,私有产权文物建筑存在的屋面坍塌、墙体倒塌、木结构糟朽等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置,部分文物建筑实现解危,建筑本体结构稳定性、消防安全和抗灾能力得到提升,相关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萧山区初步形成了符合当地实际的文物保护路径,为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提供了参考。

(三)长效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萧山区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产权人尽责”的保护格局。萧山区文物局加强常态管理和闭环管控,巩固除险加固成效;属地加强日常巡查,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做好预防性保护;产权人进一步明确法定责任义务,做好文物建筑日常维护,防范违规使用和安全风险。政府、属地和产权人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长效保护。

 

 

 

附件:

1.萧山区文物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萧山区文物遗产和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和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萧山区文物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文物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提升业务工作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全面加强新时代文物工作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设置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遗产保护利用相关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文物遗产安全、保养修缮、除险加固、合理利用、考古调查、宣传教育、文化挖掘、乡村博物馆发展等。每年安排预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养修缮、除险加固纳入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参照执行。

二、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1.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维修、管理(咨询)、合理利用

(1)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维修;

(2)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必要的消防、安防、排水等配套设施及周边环境整治;

(3)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养维护及除险加固;

(4)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管理(咨询)、合理利用。

2.日常文物遗产保护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3.文物遗产历史挖掘、研究、宣传活动

4.地下文物保护和发掘及文物征集

5.乡村博物馆运营补助

三、专项资金使用(补助)标准

1.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维修、管理(咨询)、合理利用经费补助标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项目,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中寺庙、祠堂类文物建筑,区财政补助不高于80%)。

(2)市级文保点、已公布历史建筑维修项目,区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三类镇街,区财政补助不高于80%;二类镇街,区财政补助不高于60%;一类镇街,区财政补助不高于50%。

(3)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维修项目,区财政补助不高于50%;

(4)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对符合修缮要求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每项给予经审定投入资金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申请补助有效期2年,自项目完工日起算,逾期将取消补助资格。

(5)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活化利用补助。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后合理利用的公益类项目,每项给予经审定投入资金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申请补助有效期2年,自项目完工日起算,逾期将取消补助资格。经省市公布的乡村博物馆,根据考评、评估情况,每个馆给予不高于10万元/年的补助,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6)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养维护、除险加固。保养维护、除险加固工程主要由区文物部门组织实施;由镇街组织实施的保养维护、除险加固工程,相关补助参照修缮项目执行,细则另行制定。

2.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文保业务工作

(1)用于学习培训、文物安全监管、修缮利用项目管理、安全巡查等所需的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区文物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学习等。基层业余文保员补助标准为2000元/年,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在补助标准的50%以内。

(2)用于文化遗产挖掘、研究、宣传活动,由区文物部门组织编制文物遗产勘测、维修设计方案,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整体实施方案等。

(3)用于全区地下文物保护和发掘以及文物征集。

四、修缮及补助项目申报、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申报

1.申报单位:全区各镇街以及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

2.申报程序:修缮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初,以镇街为单位向区文物或住建部门上报当年修缮利用计划,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设计方案,注明修缮理由、修缮内容、工程量及资金估算等。区文物、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同区发改、财政部门进行集中立项。列入修缮计划的项目必须按时完成,超时将不予以补助。民间资金修缮及合理利用补助类项目申报时间为项目实施前,以镇街为单位向区文物或住建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设计方案,注明理由、内容及资金估算等。

(二)项目验收

修缮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政策,并按规定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有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区文物、住建部门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管。

(三)资金拨付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附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经区文物或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区文物局根据合同规定、工程进度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同时提交竣工结算审计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经区文物或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区文物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剩余部分的补助。

以上修缮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部门职责,文物遗产修缮项目由区文物部门审核、验收,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项目由区住建部门审核、验收。

五、其他资金使用及拨付

1.区文物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挖掘、考古、宣传、方案设计等业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对已命名的省市级乡村博物馆,根据展览效果、观众流量、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评,由区文物部门审核汇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确定补助金额。

六、附则

1.各单位应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2.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项目有自筹资金、其他财政补助等收入的,区级补助不得超过差额部分。

5.本办法所指文物遗产,包括各级文保单位(点)、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文物普查登录点;所指历史建筑为杭州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所指传统风貌建筑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传统风貌建筑。

6.文物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后合理利用的公益类项目及乡村博物馆运营补助、文物遗产和历史建筑维保除险项目按制定的操作细则执行。

7.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2023年之后实施的补助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区文物、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萧山区文物遗产和历史建筑保养维护和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完善分类施策的文物保护长效机制,明确文物遗产保养维护和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维保除险工程”)的对象范围、实施程序、工作要求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萧山区文物遗产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特点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和除险加固工程,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养维护和除险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保养维护是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养护,包括屋面整理、局部修补、疏通水道、白蚁防治等项目。

除险加固是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包括古建筑屋面破损坍塌、大木结构损伤、墙体开裂及其他文物本体局部受损等情况的维修。

第三条 维保除险工程的实施重点要解除文物遗产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延长修缮周期,减少大规模干预,应遵守下列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及时发现处理病害、隐患,防微杜渐,保持文物经常处于安全、稳定的良好状态。

最小干预原则。发现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修补清理,排除风险隐患,避免过度修缮。

第四条 区文物局根据日常监管、镇街上报、群众反映等信息来源,建立保养维护和除险加固预备项目库,综合研判文物遗产保存情况,分类进行文保工程实施。

预备项目库每年11月份集中更新,综合日常文保工作和历年文保工程实施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动态监测和更新。

第五条 维保除险工程由属地镇街向区文物局申报,负责做好相关政策处理并征得产权人同意,维保除险工程实施前签订三方协议,报区文物局备案。

有镇街财政资金、村社集体资金或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的申报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区文物局根据年度计划分批实施,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进行项目分类,列入保养维护工程或除险加固工程。

第七条 维保除险工程由区文物局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由镇街组织实施的维保除险工程,相关流程及补助参照修缮项目执行。

区文保所对勘察设计方案或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区文物局根据文物遗产级别出具审查意见或逐级报送上级文物部门审查。

第八条 维保除险工程资金由区文保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单个保养维护工程原则上不高于10万元,除险加固工程原则上不高于20万元。

镇街要落实辖区内文物保护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维保除险工程超出限额部分资金由镇街协调镇村资金或个人等社会资金进行补充。

工程资金应严格按照文保工程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使用,实施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须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镇街要树立科学保护文物的正确理念,加强日常巡查和保养。对实施维保除险工程的文物遗产要进行跟踪监测,落实产权人的保护责任。

第十条 区文物局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全区维保除险工程的全过程管理。镇街落实专人负责维保除险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