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5期(总第128期) 民政部 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区划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实体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国家文物局相关部署安排,开展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以本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为基础,筛选认定一批能够反映本地区或相应区域区划地名历史沿革、演进历程的文物。在科学认定基础上,依程序制定本地区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坚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原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保护传承、创新利用的路径方法,通过跨界融合、联名共创等方式,充分挖掘诠释文物价值。将试点举措、经验固化为工作制度,推动区划地名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根据《通知》,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遴选首批区划地名文物名录建设试点地区15个左右,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组织申报。试点工作开展1年后,民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从中选取指导性强、成效明显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根据《通知》,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把握进度,保证质量,推进试点有序开展。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试点地区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本底,在先行先试过程中,既要突出本地区特色亮点,也要研究总结规律认识,既要发挥优势拓展工作成效,更要围绕难点堵点深化专项研究,切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