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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6-10-29 作者:赵昀 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研究、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条例》要求,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文物资源名录,形成资源数据库。对普查和专项调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中新发现的文物,应当在依法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文物保护管理体系,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条例》规定,应当每五年从已登记公布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中,遴选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遇有重大考古发现、重要调查成果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请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条例》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展览展示文物,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由出借单位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馆藏珍贵濒危文物、材质脆弱文物的保护修复。文物收藏单位公开展出文物,根据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允许拍摄。不允许拍摄的,应当设置明显禁止拍摄标识。

《条例》指出,应当组织做好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石窟寺、长城、敦煌文献、简牍、彩陶等本省特色文物资源的研究活动,编纂、出版、制作文化知识读本、影视作品、理论书籍和研究报告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同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加强陕甘、陕甘宁、长征、西路军等革命文物片区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弘扬革命文化、传承革命精神。开展文物数字化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要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存储和多元化展示利用,创新数字信息和技术在保护、研究、展示、利用、管理、服务、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应用。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赵昀)

责任编辑:杨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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