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该《条例》共九章六十八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文物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可以根据文物抢救、修缮、保管、征集、购买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档案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帝陵、兵马俑、延安宝塔、秦岭、华山等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阐释宣传其作为中华文明、中国革命、中华地理的精神标识和自然标识的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丝绸之路、蜀道、秦直道等线性文化遗产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