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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6-01-27 作者:鲁文 字号:[ ]

1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早在2010年,山东就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并于2016、2017年两次修改。《条例》的修订施行,标志着山东省文物保护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对提高全省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0条,主要针对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作出相关规定。《条例》细化落实上位法,同时突出山东特色,完善保护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海关、海警、消防救援机构等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了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鼓励与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研究、活化利用等活动。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与文物有关的事业性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用途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支持文物保护人才培养;明确可以通过设置文物保护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文物资源数据信息平台,推动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

在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程序,创新规定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一批省级及以下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细化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方面工作要求;细化列举了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性行为;创新规定跨区域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机制。

《条例》规范考古发掘工作,加强整体性保护,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批准程序,明确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处理程序。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先考古、后出让”要求,结合山东实践经验完善和细化有关工程建设的文物保护前置机制。对考古发掘验收、考古资料整理、出土出水文物保管、发现文物的处置等作出规定。

在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方面,《条例》明确组织开展儒家文化、齐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等的研究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沂蒙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加强研究阐释。

在促进文物资源活化利用方面,《条例》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推动各地依托当地特色资源设立主体多元、类型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支持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鼓励各地依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遗址公园等开展文物主题旅游、文化研学等特色活动,推动文物资源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条例》还对文物保护法关于不遵守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机制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对不履行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对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召开论证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发布会指出,下一步山东文旅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文物普查调查和认定公布,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馆藏文物等规定。强化整体性保护和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和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擦亮“海岱考古”“营造齐鲁”品牌,实施中华文明探源、考古中国研究山东项目,推进革命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深化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打造文物活化利用“山东范式”,讲好文物的中国故事、山东故事。

(鲁文)

责任编辑:赵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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