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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
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答记者问
日期:2025-08-28 字号:[ ]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现阶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的项目范围、申报管理、实施要求、技术要点等作出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负责同志就出台《导则》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编制印发《导则》的背景。

文物古迹司负责同志: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统筹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本体保护和周边保护、单点保护和集群保护等。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系统部署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任务,提出要提升预防性保护能力,编制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导则。

预防性保护虽然是源自国际文物保护界的概念,但在我国传统中有大量实践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部门持续组织实施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抢救保护了一大批重要文物建筑,具备了从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的初步条件。

编制出台《导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务实举措,是落实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部署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减少文物建筑修缮频次和干预力度,除小病、防大病,更好保存延续文物建筑的价值和真实性,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扎实推动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

记者:《导则》是首个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备受文物行业和社会关注,印发前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文物古迹司负责同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建筑占比超过60%,与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类型相比,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的需求较大、基础相对较好。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于2018年起开展理论研究和调研,回顾分析我国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传统,组织研究国际预防性保护的理念及实践,在财政部支持下将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支出纳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畴。

2021年,国家文物局启动11处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试点项目,以我国古代“岁修”模式为蓝本,选取故宫、天坛、承德外八庙、晋祠、苏州吴中区、兰溪诸葛村、曲阜孔庙孔府、青岛八大关、广州光孝寺、梓潼七曲山大庙、西安城墙的部分文物建筑,开展为期两年的预防性保护试点工作,2023年顺利完成。试点项目分布于全国各地区,涵盖了文物建筑的多种主要类型,探索实践了各类工作模式和相关技术。2023年,国家文物局在山东曲阜召开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工作总结会,总结提炼各地成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2024年,基于试点经验,国家文物局着手建立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制度,组织编写《导则》,并征求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导则》报审稿。2025年,《导则》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2025年8月,《导则》经国家文物局党组会审议正式印发。

可以说,《导则》的制定阶段经过了理论研究、深入调研、试点探索和论证评估等环节,不断优化调整,最终正式印发。为审慎推进该项工作,本导则现阶段为试行,其间还会根据各地的问题和建议作必要的调整和完善。相信在这些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导则》能为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的实施提供较为可行、有效的制度保障。

记者:请介绍一下《导则》的主要内容。

文物古迹司负责同志:《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现阶段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的定义与范围。《导则》明确了对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的定义:“为及时确认、保持文物建筑的保存和使用状态,延长修缮周期,减少大规模干预,留存尽可能多的历史构件和信息,由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调查诊断和专业检修,以及贯穿全过程的记录与报告编制”,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建筑(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预防性保护工作。

二是明确项目周期和组织实施要求。《导则》规定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纳入年度项目计划集中申报,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和工作方案,周期一般为三年,自立项后的第一年起算,并提供了计划书模板。《导则》要求,如果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自身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专业技术能力不足的,可以委托具备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能力的省古建院(所)、省文物保护中心、省文物考古院(所)等单位实施项目管理,为项目实施的总体质量提供保障。

三是明确项目工作框架和实施边界。《导则》确立了以调查诊断、专家决策、专业检修、全过程记录为核心的预防性保护工作框架。调查诊断分为日常巡查、定期诊断和专项诊断,诊断结论由专家决策机制进行研究、审核和决策,按照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可以采取五种措施中的一种:暂不处理、继续观测、委托专业单位进一步勘察诊断、开展专业检修、另行申报保护修缮项目。《导则》对年度报告、结项报告、验收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结项报告的体例。通过明确界定各工作环节并提出要求,规范了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的实施路径。

四是明确项目技术要求,突出强调“最小干预”原则。《导则》提出了文物建筑屋面、木结构、墙体等11个部位调查诊断的工作重点,以及基本对应的11个部位专业检修的实施范围、干预程度,对预防性保护项目的干预力度作出明确限定。定性方面,明确专业检修原则上不得扰动梁架、斗栱、琉璃脊饰、壁画、标语等关键构件和部位;定量方面,明确针对文物本体某分项的专业检修工程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其总量(数量、体积、面积、工作量)的10%,从而与保护修缮工程作出区分。《导则》还对砖石构件、墙体粉刷、油饰彩画的专业检修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落实“最小干预”原则,强调风化、断裂但不影响结构和使用的砖石构件,应现状保留;强调各单体建筑不得整体重做墙体粉刷;强调不得翻新彩画;强调在没有油饰传统的地区或油饰已基本缺失的建筑群,不得重做油饰,防止整饰一新。

此外,《导则》对试点过程中的有益探索,包括工作流程整合、材料储备、新型脚手架、高空作业等都提出了倾向性意见。

记者:在印发的通知里,专门强调各地应高度重视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工作,有何考虑?

文物古迹司负责同志:文物建筑保养维护是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保养维护能使文物建筑保持在较好状态,在病害发生之初即予以解决,实现“最小干预”。

地方政府和管理使用单位在文物建筑保养维护方面持续投入,将保养维护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大量在用的文物建筑都保持着良好状态,这是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继续加强。《导则》专门强调,要高度重视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工作,统筹推进《导则》与《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古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工作,明确文物建筑预防性保护项目不取代保养维护,两者共同构成互为支撑的工作体系。

责任编辑:杨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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