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8期(总第108期)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 部署开展文物普查自查自检
- 发布时间:2025-12-19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推进会暨普查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践行应保尽保,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近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文物普查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全国县级普查单元文物普查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文物新发现的力度决定了整个“四普”的成效,是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战略任务。各县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核查县域范围内所有街道、乡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是否实现实地调查全覆盖;对文物资源总量未达均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以及资源总量接近均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区域实施重点核查;对1911年以前建造且主体尚存的古建筑,以及城市中价值较高的近现代建筑,是否存在应普未普情况进行核查。各县级普查单元自查自检工作应形成自查自检报告,报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
《通知》强调,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如发现“应普未普”情况,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工作应注重效率,采取“边调查、边录入、边审核”的工作模式,确保符合标准的新发现文物及时登记录入、认定公布。已经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如符合文物认定标准,应开展普查登记;普查中发现的达不到文物标准但具有一定价值的古老建筑,应作为历史建筑线索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补充调查工作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形成补充调查报告,报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组长。
《通知》要求,省、市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应保尽保的县级普查单元,责令开展补充调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抽查。实地调查验收中如发现应普未普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并按照文物新发现“四纳入”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明确,县级普查单元中如包含《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城文物专项调查的通知》所列老城清单,其老城须同步按照老城文物专项调查通知执行。
《通知》强调,当前,各地要将加大新发现力度作为重点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自查自检与补充调查,解决“应发现未发现、应纳入未纳入”问题,推动新发现工作取得更加丰富成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