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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 筑牢山西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法治屏障
日期:2025-11-07 作者:王振华 字号:[ ]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省级层面通过的第一部文物保护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在省人大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坚持政治引领、问题导向、协同联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各方共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山西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始终坚持政治引领,确保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山西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高度深刻把握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谋划和推进立法工作,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在运城博物馆考察时提出的文物工作要求等内容写入法规,切实把党的主张落实到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中,省委将制定《条例》批准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省委书记唐登杰同志多次就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指示。立法工作专班对涉及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确保重要立法活动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将成熟可行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条例》以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为依据,立足山西文物保护实际,结合近年来开展的低级别文物保护、国宝级文物特殊保护机制、考古前置改革、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等工作,聚焦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规定。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每五年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遴选、定级;明确重点文物特殊保护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险情严重、具有重要价值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特殊或者优先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细化“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具体程序,明确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凝聚保护合力。

三、始终坚持协同联动,做好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衔接

文物保护不只是文物部门的工作,是一项跨多部门、多领域的综合性工作。《条例》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要求的基础上,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衔接联动。如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将“在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并明确处罚措施;衔接《山西省消防条例》,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山西古建安全;衔接《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鼓励支持中小学校利用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遗址公园等,组织开展实地教学、主题教育、研学实践等活动,支持上述文博单位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将其纳入旅游线路,推动文物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的传承和传播,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文旅产业优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法规的普及度、知晓度和影响力,持续完善法规配套规定、法规清理等制度,切实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实落地。

(作者:山西省文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振华)

责任编辑:杨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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