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71期 国家文物局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1-04
2024年10月23日,国家文物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领域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文物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周密组织实施好农业农村领域文物普查,摸清农业农村文物家底,弘扬中华优秀农耕文化,助力文化强国建设。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专人加强与文物部门沟通协调,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重要问题。梳理汇总管理使用文物相关信息和农业农村领域文物资源线索,充分挖掘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时代特征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物普查和保护范围,形成清单提供给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文物部门要对已认定、登记的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线索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符合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纳入依法保护体系,1911年以前主体存在的古建筑全部予以认定。普查相关数据成果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
《通知》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系统、本领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系统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状况,对存在险情、安全隐患的不可移动文物,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加大农村地区文物保护力度,统筹利用相关项目资金,对乡村文物保护优先予以支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通知》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开展文物普查,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文物历史研究,推动实施乡村记忆工程和乡村文物保护工程,加强文物活化利用,充分发挥乡村文物在赓续农耕文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