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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出台
日期:2022-01-20 作者:赵 昀 字号:[ ]

1月16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实施。

“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广东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的基础上,秉持“查漏补缺、统分结合”的思路,结合实际,立足解决短板问题,及时制定出台《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广东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策源地和先行地。如何保护和利用好这一系列珍贵的革命遗产,对科学界定革命遗址范围提出了要求。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在广东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省文化和旅游厅多次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对革命遗址实施全时段全领域的保护,最终《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条例》界定的革命遗址涵盖的时间长、意义大,类别多、领域广,更好地反映广东从近代到改革开放的革命与建设历程,更好地将广东各类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纳入保护范围,推动各级主管部门准确认定把握革命遗址,有效开展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

《条例》不仅注重明确政府、保护管理人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对广东省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传承运用作出全面规范,推动全社会共同做好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还填补了革命遗址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推动用法律手段保护好革命遗址。革命遗址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其他革命遗址等四个类别,前三类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但对于其他革命遗址,目前保护规范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坚持统筹协调、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围绕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提炼共性,作出补充性规定,确保对各类革命遗址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条例》在落实革命遗址保护经费、明确革命遗址调查认定程序、明确申报为文物和历史建筑与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标识和记录建档的保护措施、完善规划管理和集中连片保护制度、完善保护应急机制和修缮帮助制度、完善原状保护和原址保护等相关制度规范、明确革命遗址环境整治措施、明确损坏革命遗址的禁止性行为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强调推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全过程,注重发挥革命遗址的教育宣传作用和加强红色旅游的统筹规划等。通过立法推动提升革命遗址的活化利用,让革命遗址活起来,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不断增加革命精神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赵 昀)



责任编辑:高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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