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17
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文物出借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馆藏一级文物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文物借用协议书;
(二)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三)借用单位的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文物出借单位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可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127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127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主要内容
1.文物借用协议书
甲方:(文物出借单位)
乙方:(文物借用单位)
内容:
(1)文物基本信息,包括文物名称、总登记号、尺寸、数量等详细信息;
(2)借用用途、期限;
(3)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等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
(4)法律责任。
(5)双方签章
2.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出借单位出具,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1)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情况;
(2)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的建议。
3.借用单位的资信情况报告,借用单位出具,应无不良社会声誉。
4. 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等条件,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常见错误示例
1.文物借用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借用单位场馆设施无法达到展出和保管条件。
常见问题解答
1.借用期限最长多少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程图(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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