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行政审批管理  > 办事指南  > 线下办理
视力保护色:
56017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日期:2021-04-01 字号:[ ]

事项编码 56017

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文物出借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馆藏一级文物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文物借用协议书;

(二)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

(三)借用单位的资信情况报告和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九、禁止性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文物出借单位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可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127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127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主要内容

1.文物借用协议书          

甲方:(文物出借单位)

乙方:(文物借用单位)

内容:

(1)文物基本信息,包括文物名称、总登记号、尺寸、数量等详细信息;

(2)借用用途、期限;

(3)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等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

(4)法律责任。

(5)双方签章

2.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出借单位出具,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1)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情况;

(2)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的建议。

3.借用单位的资信情况报告,借用单位出具,应无不良社会声誉。

4. 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

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等条件,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常见错误示例

1.文物借用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借用单位场馆设施无法达到展出和保管条件。



常见问题解答

1.借用期限最长多少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程图(点击查看)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pdf

责任编辑:刘易寒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