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05
一、事项名称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三)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五)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六)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登记获取的项目统一代码。
此项在线申请办理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电子版,至少1份。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事基本流程
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可参照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材料内容不合理或依据不充分,如未能说明建设工程不能避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理由,参照的标准规范不具有针对性。
2. 缺少建设工程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或评估内容不完整、针对性不强,无法判定工程是否危及文物安全。
3.缺少具体保护措施。
常见问题解答
1.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常见需要申报审批的项目包括,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铁、道路、油气管道等建设项目、原有建筑的拆除改建以及其他影响文物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
2.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是否需要提供考古勘探报告?
答: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下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3.建设工程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如何编制,由谁编制?
答:建设工程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应客观、明确、全面,切实从文物保护角度出发,相关的标准依据应充分。为确保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该报告不应由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方编制,建议由第三方机构编制。
流程图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