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08
一、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计划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考古发掘项目实施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所有考古发掘项目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可从“资料下载”中获取)。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此项在线申请办理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电子版,至少1份。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单位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考古发掘申请书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书中未标明发掘对象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2.提交的图纸未标明具体发掘位置及发掘范围。
3.发掘的原因和目的不明确,配合基本建设项目未详细说明工程项目内容、经费来源;抢救性项目未具体说明遗址或墓葬被盗情况及相关后续保护措施。
常见问题解答
1.考古发掘项目如何申报?
答:考古项目可以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在线申报。
2.如何查询考古发掘审批结果?
答:在“发掘项目申报”子项目“考古发掘项目列表”中,点看所申请项目的“审批详情”,可实时查询审批流程情况。如已颁发证照,可在同一页面中点按证照“查看”项查询证照编号及许可权限。
流程图

考古发掘计划许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