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09
一、事项名称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水下考古勘探和发掘实施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我国管辖海域内所有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可从“资料下载”中获取)。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简介。
(二)项目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
1.勘探或发掘对象的详细介绍,包括名称、时代、具体地点、范围、示意图、照片等内容;
2.前期准备情况;
3.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时间表;
4.准备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5.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的资历、职责;
6.工作期间的管理、安全、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7.出水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8.报告编写、出版计划;
9.经费来源及数额。
(三)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此项在线申请办理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电子版,至少1份。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单位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和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可参照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
常见错误示例
1.提交的图纸未标明具体工作区域及发掘范围。
2.工作原因和目的表述不明确。
3.未说明工作期间的安全、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报送申报材料?
答:由申请单位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在线申报或向国家文物局报送纸质申请。
2.潜水专业机构可以申报水下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吗?
答:不可以。为确保水下考古工作的专业性和人员、文物安全,从事水下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的单位应具有考古发掘资质,并组织或参与过水下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潜水专业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水下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
流程图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