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10
一、事项名称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名称,拟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迁移、拆除的原因。
(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三)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说明。
(四)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案。
此项在线申请办理时,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电子版,至少1份。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提交征求意见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可参照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
常见错误示例
1.缺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的保护措施。
2.申请材料内容不合理或依据不充分,如未能说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的理由。
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情况下才能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
答: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项目应慎重实施。建设工程选址确实不能避让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且无法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应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做好迁移后的保护措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拆除的,应进行全面测绘、留取影像和相关记录资料,并有完备的拆除后文物构件保存处置措施,最大限度的保留文物历史信息。
流程图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