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11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资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执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资质申请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原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有关规定的申报单位。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填写资质申请材料,提交资质申请至国家文物局。申请前须提前完成申请人注册及从业信息数据库填报、更新工作,数据库中已包含的相关信息,在提交资质申请时不再重复提供;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盖章彩色扫描件(空白表格可从国家文物局网上免费下载)。
(三)单位相关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的扫描件);
2.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四)人员相关材料: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扫描件;
2.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扫描件、身份证扫描件、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证书扫描件、现申报单位的劳动合同扫描件、近六个月现申报单位社保证明扫描件(军队或高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可不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五)本单位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批文、验收材料等);
此项在线申请办理时,以上材料需按要求提供电子版,至少1份。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单位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局内审核——公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业论证审查时间)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资质证书,自取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1.业务范围填写不清,如:将业务范围填写文物保护抢险工程、文物保护养护工程、文物保护修缮工程,与文物保护工程性质混同,无法判断其拟申请的具体业务。
2.业绩未填报批文文号,如:业绩仅填报《××寺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未填写批文文号及相应扫描件,无法核实业绩真实性。
常见问题解答
1.文物保护工程业务范围有哪几项?
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仅限勘察设计)等六类。
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国家文物局网站(www.ncha.gov.cn) → 办事服务 → 行政审批管理 → 资料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请表。
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甲一级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流程图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资质审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