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15
一、事项名称
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文物收藏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馆藏一级文物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1.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申请
2.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计划书
(可从页面底部附件下载或“资料下载”栏目中获取)
此项在线申请办理时,以上材料需按申报系统要求提供。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事基本流程
文物收藏单位通过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可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127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010-56792127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馆藏一级文物修复计划书、馆藏一级文物复制(拓印)计划书(点击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1.文物主要病害描述及所附病害图片不够充分,无法证明修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修复目标与病害缺乏针对性,技术路线不可行。
3.复制、拓印缘由不够充分,如用于商业用途等。
常见问题解答
1.拟修复、复制、拓印的馆藏文物为新定级为一级,原系统中没有相关信息,如何申报?
答:新定级为馆藏一级文物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将藏品档案报国家文物局履行备案程序。
2.文物修复计划一次可以申报一批馆藏文物吗?
答:可一并申报,每件(套)文物需有单独的计划书与图片。
流程图(点击查看)

附件下载:
馆藏一级文物修复计划书、馆藏一级文物复制(拓印)计划书
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