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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6 文物出境展览许可
日期:2021-04-01 字号:[ ]

事项编码 56016

一、事项名称

文物出境展览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八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文物出境展览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申请条件

1.出境展览必要性充分;

2.展览举办双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

3.文物展品真实及来源合法,具备长途运输和展出的条件。

(二)材料目录

1.办展请示

2.展览方案、大纲

3.展览协议书草案

4.汇总登记表

5.展品申报表

6.展品目录及估价

7.馆方文物安全状况评估

8.场馆考察报告(首次举办或三年未举办者)

9.展览邀请函

10.合作方介绍、资信证明

11.标准设施报告

12.全部展品目录

13.藏品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证明

14.电子文档

九、禁止性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材料审核(国家文物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01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015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部分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文物出境展览许可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文物出境展览申报材料中由外方提供的邀请函、标准设施报告和外方资信证明等文件应附有中文翻译;办展单位与外方的展览协议应草签,以示双方对此协议的认可;如拟出境展览中有外方文物参展,应由外方提供展品的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证明。



常见问题解答

问:出境举办文物展览需要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哪些材料?

  答:1.办展请示 2.展览方案、大纲 3.展览协议书草案 4.汇总登记表 5.展品申报表 6.展品目录及估价 7.馆方文物安全状况评估 8.场馆考察报告(首次举办或三年未举办者) 9.展览邀请函 10.合作方介绍、资信证明 11.标准设施报告 12.全部展品目录 13.藏品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证明 14.电子文档。

问:申报文物出境展览应提前多久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答: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在展览项目实施的6个月前提出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流程图


文物出境展览许可.pdf

责任编辑:刘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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