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19
一、事项名称
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文物收藏单位;受理机构: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馆藏一级文物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取样分析申请书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文物收藏单位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可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 010-56792127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127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主要内容
取样分析申请书(一式三份,附光盘)
1.文物基本信息
包括:文物名称、总登记号、年代、质地、类别、数量、尺寸、质量、级别、来源、完残状况、保存状态、入馆日期等。
2.取样分析的必要性。
3.取样分析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路线。
4.风险评估与安全措施。
常见错误示例
1.取样分析的必要性不充分,文物病害程度较轻,或取样分析与文物病害、修复措施无直接关系。
2.样品选取面积较大,对文物损害较大。
常见问题解答
1.开展学术研究是否可对一级文物进行取样?
答:不可以。开展文物的学术研究,应采取对文物无损的检测方式,不应采取有损的取样分析方式。
流程图(点击查看)

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