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56020
一、事项名称
文物出境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三、申报主体和受理机构
申报主体: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的单位或个人;受理机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1.文物基本信息(1份)
2.文物照片(1份)
3.携运人身份信息(1份)
(上述材料通过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提交)
4.文物实物
5.携运人身份证明文件
6.申请表(1份)
(上述材料在实物审核时提供)
九、禁止性要求
1.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2.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3.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4.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5.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人登录国家文物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填写文物出境申请信息;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对文物进行实物审核,对许可出境的文物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并在许可出境文物上标明相应的电子标签,对不予许可出境的文物出具《文物禁止出境登记表》,并将不予许可出境文物发还申报人。
十一、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证,现场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联系方式详见“十六”))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以预约为准)
办公地点和电话:
01 北京管理处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31号
010-64014608
02 天津管理处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58号
022-23396363
03 河北管理处 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4号
0311-85377052
04 上海管理处 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48号
021-23128171
05 江苏管理处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21号
025-84841206
06 浙江管理处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99号
0571-87081576
07 安徽管理处 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268号
0551-62827802
08 福建管理处 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
0591-87118174
09 山东管理处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899号
0531-85058187
10 河南管理处 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号
0371-65963945
11 湖北管理处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8号
027-65399532
12 广东管理处 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2号5-7楼
020-87047165
13 云南管理处 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6393号
0871-67204783
14 陕西管理处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35号
029-85360103
15 四川管理处 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19号
028-86120526
16 辽宁管理处 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三街157号
024-24846318
17 山西管理处 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北段13号
0351-8789003
18 内蒙古管理处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27号
0471—4608271
19 西藏管理处 拉萨市城关区天海路16号
0891—6826332
20 海南管理处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76号
0898—66987097
21重庆管理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6号
023—63679223
十七、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文物出入境审核申请表示范文本(点击下载)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人漏填或误填姓名、住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2.申报人未正确填写出境海关,例如:意图于天津海关出境,但出境申请表格中“文物出境海关”一栏误填为北京。
3.申报人所填写申报物品名称、年代、质地、数量等信息与实物不符。
常见问题解答
1.文物出境许可如何申报?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文物出境许可,须通过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信息管理系统向文物出境口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进行申报。
2.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后该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答: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收到文物出境许可申请后,将通过系统消息告知申报人办理时间,申报人需按要求携带所申报文物、申报人身份文件和申请表到该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3.允许出境的文物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答:对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的同时,将在文物上标明文物出境标识。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4.不允许出境的文物如何处理?
答:对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发还当事人。
5.临时进境的文物为何要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答:临时进境的文物不强制要求办理审核登记手续,但办理了临时进境登记手续的文物,在六个月内申报文物复出境许可,不受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限制。
6.临时进境文物在申请复出境时,是否必须由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答: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审核查验,审核查验无误后,方由管理处可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7.邮寄文物出境是否不需要经过文物出境审批?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都应当向海关申报,邮寄文物出境和携运、运送文物出境等同管理,都必须经过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审核。
流程图(点击查看)

文物出境许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