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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安全 江苏打出“组合拳”
日期:2021-02-01 作者:徐秀丽 字号:[ ]

自2月1日起,《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苏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四个文件同时施行。“这是江苏省根据文物工作的重点难点全面集中发力打出的组合拳。”有关专家表示。

江苏是文物大省,现有不可移动文物点2万余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5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800余处,现有备案博物馆306家,登记可移动文物数量281万余件。全省文物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保护文物安全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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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强化文物安全责任的重要举措。

《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为基准基点,同时突显江苏特色,将近年来江苏省文物安全工作中行之有效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并对标“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要求,推动文物安全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包括五大部分,共30条。

突出特点是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文物管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结合机构改革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职责;突出强化文物安全监管力量,明确要求设立文物安全机构和人员,特别是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田野文物,必要时可设立警务室,加强重点保护;提出要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注重发挥科技在文物安全中的辅助作用,结合运用新科技保护文物的最新要求和江苏省形成的实践成果,提出对文物安全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评估,要求应用文物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进一步提升文物安全预防能力。

在督察检查部分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并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调查督办工作作出规定;责任追究方面针对存在的安全监管缺失、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江苏地下埋藏丰富,随着各地基本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考古新发现和研究成果丰硕。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出台的《江苏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了对基建考古的管理,更有利于‘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有关专家表示。

据了解,2020年,南京市考古工作主要围绕城市建设开展。截至2020年11月底,南京市考古研究院完成考古调查项目12个;收到考古勘探项目343个,完成勘探项目201个,勘探面积约1400万平方米;完成考古发掘项目29个,完成发掘面积3.5万平方米,清理各类古代遗存1700余处,出土文物标本约4000件。

《江苏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划拨)或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要求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贯彻有利于文物保护、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原则。在考古调查勘探管理、考古发掘管理、 检查验收管理、考古资料和出土文物管理、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作出要求。明确符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条件的土地储备主体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进度,适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开展质量和安全检查。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考古资料的整理工作,在考古验收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将考古资料、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移交暂存等。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出台的《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2012年《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巡查办法(试行)》《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在针对性、项目化、指标化、责任分级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据介绍,相较于2012年的《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巡查办法(试行)》,新修订的《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调整了检查的频次,不再是以每半年或每季度为单元开展集中巡查工作,而是根据每个项目的情况,适时安排检查;调整了检查的组织形式,采取直接组织专家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的形式,确保检查结果更加科学专业;增加了工程资料,补充了程序管理、工程效果与质量、工地及人员安全的有关内容,检查内容更加完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检查程序,同时增加了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当场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的内容,程序设置更加科学;增加了检查结果反馈时限规定,要求及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给业主单位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江苏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在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中增补开工备案、工程资料、四方验评和初验等相关要求,使验收的条件更完备;对各项指标和评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规范了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验收程序。包括验收申请与材料报送、材料审核、验收组成立、现场查验和召开会议、给出结论等,各阶段要求进一步明确。(徐秀丽)


责任编辑:高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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