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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审议
日期:2020-09-26 字号:[ ]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24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省级地方性立法,《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大运河“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的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力求解决制约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完善保障措施。《条例》共36条。

大运河-江南运河杭州段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共9段遗产河道13个遗产点,全长约327公里,涉及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5个设区市20个县(市、区),遗产区面积2658公顷,缓冲区面积10359公顷,总面积为13017公顷。大运河沿线是浙江省经济最发达的区域,聚集着历史悠久而富饶的城市群,在大运河的滋养下生机勃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作为至今延续航运、水利功能的“流淌着的文化遗产”,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面临着巨大压力。《条例》牢牢把握浙江省大运河活态遗产的鲜明特征,在贯彻文物工作方针的前提下,提出了“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保护原则,“维护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此外,对于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大运河历史文化遗存,《条例》要求“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条例》明确了大运河沿线省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并将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同时,《条例》还将大运河遗产保护与河长制工作进行了有效衔接,将大运河遗产河道保护纳入“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大运河-江南运河杭州段-广济桥

《条例》强调“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是大运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了省和设区市级保护规划的内容要求、审批流程,以及与相关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规定。

《条例》明确了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在履行报批程序时应提交遗产影响评价材料。《条例》提出在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大运河水利工程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在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相关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大运河遗产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和视廊景观。《条例》提出符合规划要求的“河道清淤疏浚、设施维护、居民住宅维修和树木种植等活动”,可报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此外,《条例》强调了遗产区、缓冲区内涉及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必须先行“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必要时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大运河-江南运河杭州段-拱宸桥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或者设立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监测专业机构的职责,提出各部门应当协助大运河遗产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条例》还提出了遗产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的水体水质监测具体要求。

《条例》要求加强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加强大运河文化精神和文化价值的发掘、研究,加强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和整理,加强大运河遗产博物馆(展示馆)的建设、提升,加强沿线名人故居、会馆商号、工业遗址和考古遗址的保护、利用,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推动大运河文化传播。

《条例》注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要求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大运河遗产开放展示场所列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并将每年6月22日所在周确定为“浙江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宣传周”。鼓励开展宣传、文艺创作、国内外交流合作以及志愿者服务活动,并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

《条例》相关条款与大运河文化带、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进行了必要衔接。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赋予大运河主河道两岸各两千米范围的核心监控区以法律地位,对核心监控区内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大运河遗产的利用与科技相融合,推动大运河遗产数字化应用;鼓励开发诗画江南游、古越风情游、丝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推广传承戏曲、书法、茶叶、丝绸、青瓷、湖笔、黄酒等特色文化。

《条例》细化了对破坏大运河遗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了对建设单位擅自在遗产区或缓冲区内进行建设、未按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造成“大运河遗产本体破坏”,未按规定报请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等的处罚措施。《条例》针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存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的情况,制定了约谈制度,约谈内容、整改措施、要求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此外,对破坏大运河遗产、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条例》提出了遗产公益诉讼的措施。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在文物古迹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不仅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大运河遗产传承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浙 文)

责任编辑:高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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