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全省文物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文物安全重大事故,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
《办法》分为总则、安全管理职责、督察检查、责任追究、附则五章三十条。
《办法》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文物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工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本级财政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文物安全工作负有相应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研究部署文物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文物安全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并履行职责。文物安全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文物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文物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文物安全技术服务。
《办法》对文物安全督察检查提出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确保文物安全责任落实。省人民政府督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并挂牌督办。省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力度,强化督察职责,建立健全督察和约谈机制,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督察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上报及办理情况。省文物行政部门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全省文物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处理。
《办法》明确了文物安全责任追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格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在文物安全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和治安防范设施、未制定应急预案、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违反《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本体遭到破坏和损毁、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擅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移交涉案文物,致使涉案文物被调换、损毁、流失,后果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处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以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形,将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处分。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