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有效推进江西省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经中共江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严格与中央精神对标对表,保持与中办发54号文件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相一致;注重与国家相关规划和我省已出台文件相衔接;注重落实分工、明确职责,统筹协调推进;注重格式严谨规范,直接切入主题,力戒空话套话。共分15个方面33条。主要包括3个“体系”、3个“机制”、4个“加强”、4个“促进”和总的“实施保障”。3个“体系”是指:构建江西文明标识体系、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3个“机制”是指: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建立社会参与保护机制;4个“加强”是指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加强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建设;4个“促进”是指促进文物合理利用、促进博物馆活力创新、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对外文物交流合作。“实施保障”强调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法治水平、加大支持力度和加强督促落实等4个方面。
《实施意见》根据中办、国办《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突出了十大江西文物工作特色:一是构建江西文明标识体系,二是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三是打造全国红色文化传承创新高地,四是建设全省文物安全监控系统,五是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六是促进全省博物馆联盟建设,七是以旅载文,文旅融合,实施“江西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八是成立“一带一路”中国瓷器之路旅游联盟,九是加强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建设,十是推进全省文博人才队伍建设。
在中共江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江西省委书记刘奇强调:“文物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要完善文物保护机制,健全文物保护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健全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意识。要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加强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推动文物工作融入现代社会、融入生产生活,让文物活起来,为讲好江西故事、建设文化强省提供精神力量。要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建设,推动文物科技融合创新,建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完善投入机制,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