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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施工资质一级、监理资质甲级)资质审批
日期:2019-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常见错误示例
1.业务范围填写不清,如:将业务范围填写文物保护抢险工程、文物保护养护工程、文物保护修缮工程,与文物保护工程性质混同,无法判断其拟申请的具体业务。
2.业绩未填报批文文号,如:业绩仅填报《××寺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未填写批文及文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寺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批复》(京文物许可〔2017〕××号),无法核实业绩真实性。
3.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供初审意见,如:“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供初审意见”栏未填写意见、未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签章。


常见问题解答
1.文物保护工程业务范围有哪几项? 
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请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国家文物局网站 → 服务信息→ 资料下载→行政许可审批栏,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请表。
3.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如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一级施工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责任编辑:刘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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