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专访
马萧林委员:建议将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列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日期:2018-03-08 浏览次数: 字号:[ ]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博物院院长马萧林,在政协小组讨论结束后,利用午休时间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马萧林告诉记者,今年他的提案是关于将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列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马萧林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不可移动文物遭受破坏和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擅自拆除文物建筑、故意破坏古遗址古墓葬、擅自在文物周边进行建设工程等威胁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其中以法人违法案件为主,占文物违法案件的七成以上。据统计,每年仅国家文物局接报的法人违法案件就多达数百起。这些案件涵盖文物范围越来越广,涉及文物的保护级别越来越高,发生情况越来越复杂。

据统计,破坏文物的违法案件中,大部分是地方政府主导的“重大项目”、“民生工程”,这些项目的实施主体多为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下属的企业法人,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文物保护论证,缺乏有效的文物保护规划措施,甚至不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施工过程中片面追求施工效率,对于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文物建筑和发现的古遗址古墓葬通常是直接拆除、直接破坏,致使类似事件屡见不鲜,不断成为社会热点。

马萧林坦言,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建设、轻保护”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是发生违法行为后,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惩治与教育效果不明显。

马萧林认为,虽然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构建了包括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的责任追究体系。但在执法实践中,责任追究困难重重,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法律的权威得不到有效维护。一是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文物主管部门由于缺乏强制力,提出的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往往得不到落实,只能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有时还不能履行到位。不高于五十万元的罚款数额与建设项目投入相比,违法成本低,使得责任单位有恃无恐,经济手段惩处破坏文物行为的威慑力度不断降低。二是对于破坏文物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时,往往伴随着地方保护主义,避重就轻,大事化小,甚至久拖不决不了了之。

为此,马萧林建议,国家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文物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研究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

二是严肃处理涉嫌破坏文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破坏文物行为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区别情况,根据严重程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李瑞)


责任编辑: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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