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有必须依法报批的明确规定。同时,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经过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为时5年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摸清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总量、分布、类型、年代等总体情况,查清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使用情况、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等基本信息,查实了保护级别、保护状况、破坏因素等基本情况,取得了我国文物资源及现状的大量基础信息和翔实数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其中新发现文物536001处,目前绝大多数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共同构成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整体。面对大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新发现文物,不能因为其尚未取得文物保护单位的身份,就放松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反而对于如何加强管理、妥善保护、科学研究、合理利用,以及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强化文物保护机构、提升文物保护能力等方面,应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事实上,近年来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正面临大规模消失的严峻局面。
根据有关报道,“2014 年国家文物局对 100 个古城不可移动文物的消失情况进行普查。对地方自查上报的数字,国家文物局选择 10 个县区,用卫星和其他手段进行复核,发现出入很大。如以这 10 个县区的文物消失速率折算到全国,大约一年全国就有 1.5万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上述情况经《瞭望》新闻周刊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希望出台硬性的举措,坚决扭转文物保护被动的局面。
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原因比较复杂,最主要的原因:
一是长期以来在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忽视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其原因与地方领导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漠、对本土文化缺乏理解与敬重相关,也与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影响下,过度依赖拆迁售地的土地财政模式相关。同时,长期以来,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仅罚款,不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额度低,违法成本低,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甚至以交罚款的方式获取超额利益。
二是认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中最低级别的内容,与文物保护单位是两种属性的文物。将文物保护级别低,误认为文物保护价值低,未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进行管理,放松了保护管理的要求,导致这类文物被轻易破坏,甚至灭失。事实上,文物保护的级别低并不等于文物的价值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完全可以动态地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一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具有重要价值,已经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直接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三是未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经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均具有相应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源库,但是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在被发现时,不可能自动获得文物保护单位身份,需要经过深入发掘文物价值后,由各级政府及时动态地甄选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以获得更高层次的保护,能够有效促进文物保护,避免破坏文物的暗箱操作。反之,如果一些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尚未深入发掘文物价值,获得文物保护单位身份的阶段,就被拆除灭失,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四是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政务公开和公众宣传不够,未依照文物保护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并公告具体保护措施。事实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广大民众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到普查工作中来。普查队员每到一处,当地民众都踊跃提供线索,积极争当向导,涌现出大量感人的事迹,热爱和保护文物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普查成果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在普查成果的保护方面,也应该依靠社会民众的支持和监督。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和城市建设蓬勃发展的形势,不可移动文物是延续民族文脉不可或缺的历史见证,今人担负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使命,不应允许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存在。文化遗产极其珍贵又十分脆弱,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性,一旦被破坏就无法追回,损失无可弥补。因此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宁可保守,不可稍有懈怠。
为此建议:
针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进行专项调查。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切实加强保护力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担负起保护责任,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杜绝违法破坏文物的案件发生。
对于擅自拆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和线索,查清事实,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严重破坏文物行为,纳入刑事立案范围,对故意损毁文物古迹的恶劣情形,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城市建设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迁移的审批,应当举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在文物行政中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都应当阳光透明,通过批前公示、批后公布等方式,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