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为文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2016年2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文博、文物保护修复等人才。”加大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健全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国务院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是壮大文物修复人才队伍的关键。根据调查,全国仅急需修复的馆藏文物就有200多万件,而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保护修复专业技术的人员只有2000余人,专业资质单位不足200家,按目前的人员状况和修复进度,完全修复现有待修复文物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人才极度缺乏,已经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和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制约了文物的保护、传承、发展。按照国家文物局2015年组织开展的《文物修复人员现状调研报告》估算,全国文物保护修复人员缺口约为26000人,实际的人才需求可能还要远大于这个数字。文物修复正逐渐成为一项涉及多个行业、涵盖多个领域,社会通用性强,人员流动性大的职业。文物修复作为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在理论、操作和技能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亟需明确相关职业标准和人才培养规范。
(二)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保证。我国在文物保护修复人员能力和水平的培养、考核和评价体系等方面的制度比较欠缺。文物保护修复人员是文物保护链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文物修复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文物的安全。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明确文物修复师需要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明确文物修复师培养、考核和评价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起对文物修复人员的水平评价制度,对于全面提高文物修复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文物保护修复工程质量,促进文物保护整体水平的提升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利于打通人才培养与就业的通道。一方面由于文博事业单位数量不多,编制有限,文物修复专业人员进入文博系统的渠道狭窄。另一方面社会文物修复机构缺乏规范和行业制约,对于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没有足够的吸引力,难以提供良好就业保障。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从规范人员管理入手,逐步规范对从事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机构的管理,随之建立并完善机构管理的制度,这对于增强行业吸引力、扩宽文物修复专业人员就业渠道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可行性
(一)具有明确的文件依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正式颁布并实施,文物修复师等9个文博行业职业列入其中。新修订的职业大典对文物修复师职业的定义更加科学规范,对文物修复师的内涵、工作内容和技能等进行了准确界定,为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二)具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多年来,国家文物局围绕建立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论证工作。2015年,组织开展了文物修复人员现状调研,全面摸清了全国文物修复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地研究和分析,并对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的建立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较好的研究基础。
(三)具有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例如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在相关国家的文物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意大利的文物修复师制度,涵盖文物保护修复的各个门类,成为评价修复人员水平的重要标准。这些国际经验对我国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三、将文物修复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建立国家职业资格清单并加强后续管理,正逐步形成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制度。鉴于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文物修复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将其作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健全文物修复师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管理。我们相信,通过文物修复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必将推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让大量残损文物重新焕发生机,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