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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关于建立博物馆版权例外制度的提案
日期:2016-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博物馆是一个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非营利组织。由于博物馆传播知识的广泛性,其藏品类型也是丰富多彩,艺术品或工艺品、文本、图纸、绘画、照片、地图、电影和录音制品等都是博物馆藏品的主要类型。博物馆藏品为参观者荟萃了丰富的知识和文化,其所有藏品的收集和整理都是为了促进艺术、人类学、考古学、科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实现这些目标,博物馆参与了各种与其保管的藏品相关的活动,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了这些藏品的获取和策展;向公众进行传播并在支持教育和研究工作中推广它们的使用。信息技术的出现带来了重大的技术和社会变革,如果博物馆希望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履行自己的社会和文化职能,它们目前也必须改造自己的传统方式并考虑使其藏品实现数字化并向公众传播。博物馆使命的完成往往涉及到要对其藏品中的作品进行复制并将其向公众传播。因此版权法与博物馆活动之间的交叉存在着出现某种挑战的可能性。

2015年12月,国际博物馆协会发布了《关于博物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对于“版权法例外与限制的现状、对于使博物馆能够开展自己的业务而言是否适宜?”和“ 如何在考虑所有利益攸关者的利益的前提下,怎样确保博物馆在其任务范围内提供博物馆服务的工作不受妨碍?”两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报告》调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188个成员国与博物馆有关的版权限制与例外法规规定后发现:仅有45个国家的法律载有专门允许博物馆在未经权利人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对其馆藏作品进行某些使用的规定,不能满足博物馆有效发挥教育功能的必要条件。

《报告》认为普遍建立“博物馆的版权例外”将对21世纪的博物馆增强学术传播能力起重要推动作用。《报告》建立“博物馆版权例外”制度向各国立法机关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建立版权例外制度允许博物馆复制、展示和发布以教育为目的的学术著作包括评论分析、图录、电子或模拟格式的出版物;二是通过版权例外,允许博物馆重新制作一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博物馆内或网上用于展览、讲座或教育活动; 三是允许博物馆以藏品保存为目的通过其他格式或媒介复制一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四是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在各自领域开展的项目活动重叠之处版权例外可互换。

当前,我国博物馆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到2015年,全国博物馆总数已达4510座,作为教育与文化机构,博物馆在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社会进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许多博物馆普遍存在着对文物藏品利用不够、不当的问题。一些大博物馆的展出率也普遍偏低,对现代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运用也十分有限。在限制文物利用的诸多因素当中,著作权的限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具体说来,由于多数博物馆藏品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在保护原作者著作权财产权的同时,也对博物馆发挥文化传播功能,展示、传播藏品文化信息构成了桎梏。特别是对于一些年代久远、作者不详、著作权属性情况不明的作品,博物馆受到著作权保护政策的制约,许多博物馆均不敢将其应用于学术教育出版或是网上虚拟展示等传播渠道,极大地限制了博物馆对藏品的利用和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的发挥。

2013年以来,我国先后启动了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两个大规模的博物馆藏品清查工程,对数以万计的博物馆藏品进行了数字化拍摄,形成了海量的藏品数据资源。随着两个普查工作的陆续完成,对于博物馆、美术馆藏品数据的在线展示已经被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越来越多的博物馆、美术馆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以来,英国、荷兰先后宣布将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全部公共艺术收藏。面对西方国家的良好作法,我国公众对于博物馆、美术馆在线公开藏品信息的呼声也日益提高。而对于博物馆、美术馆而言,在线发布和展示藏品,依然受到来自于著作权法规方面的挑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虽然已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列入合理使用范畴。但是对于博物馆藏品的展示、传播而言依然十分有限。在实践中博物馆除非经过作者著作权人书面授权并支付报酬,否则无法将藏品应用于包括在线展示、学术出版、教育读物、展览宣传品等各个方面,而复杂的授权程序和不确定的报酬也是令许多博物馆望而生畏。

鉴此,我们建议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参考国际博协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著作权法》修订,建立博物馆版权例外制度,并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博物馆教育、传播功能的发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在允许博物馆作为藏品所有人展览藏品原件的同时,允许博物馆将其藏品影像用于互联网或其他新兴媒体上的虚拟展示,以及相关的公益性教育、宣传活动中;

2. 允许博物馆在以自己名义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教育读物或宣传品中展示和发布本馆藏品的影像和文字信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3.允许国家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将通过国家级文物藏品普查登录工程收集的藏品数据,通过网络、出版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最大程度地传播中华文明。

与此同时,还建议允许图书馆、美术馆、档案馆、文化馆等与博物馆功能相类似的文化遗产收藏机构、公益事业机构与博物馆享有同样的版权例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