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家文物局和兄弟省市文物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无私援助下,西藏文物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进步,部分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为推进西藏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西藏自治区文物资源丰富,文物风格独特。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方面,全区调查登记各类文物点4277处,其中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1424处(国家级55处、自治区级391处、县区级978处)。西藏有世界文化遗产1处3个点(布达拉宫及其扩展项目大昭寺、罗布林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座(拉萨市、日喀则市、江孜县),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个(乃东县昌珠镇、萨迦县萨迦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3个(吉隆县帮兴村、工布江达县错高村、尼木县吞巴乡吞达村),中国传统村落11个。在可移动文物资源方面,全区现有国有博物馆3座(西藏博物馆、日喀则博物馆、牦牛博物馆),民办博物馆2座(群觉古代兵器博物馆、尼木县藏香博物馆)。目前正在建设的国有博物馆3座(阿里博物馆、那曲博物馆、林芝博物馆),正在布展的博物馆2座(山南博物馆、昌都博物馆)。全区现有馆藏文物40余万件,涉及唐卡、丝织品、皮毛制品、古籍文献、壁画、铜造像等不同类别材质,其中一级文物1346件,二级文物16389件,三级文物26091件。
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日益健全
1959年6月,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文物档案工作的决定》,成立“中共西藏工委文物古迹、文件档案管理委员会”,下设文物管理小组,正式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管理轨道。1964年,在文物管理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西藏文物管理委员会(简称“文管会”),统管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罗布林卡,为加快发展西藏文物事业提供了机构保障。文管会下设布达拉宫管理科。1985年,自治区批准在文管会属下成立西藏自治区文物总店;1989年,又批准在文管会属下成立西藏布达拉宫管理处。1996年,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局(副厅级)正式批准成立,负责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文管会随之撤销。同时,罗布林卡管理处、西藏博物馆批准成立,作为自治区文物局下属的正处级管理机构。2001年、2005年西藏文物鉴定中心和西藏文物保护研究所相继成立。2015年6月,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成立中共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党组,6月底经区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为区文物局高配正厅级党组书记、局长,从区文化厅脱离并相对独立。
与此同时,西藏自治区基层文博机构建设不断加强,区直文博事业单位布达拉宫管理处、罗布林卡管理处、西藏博物馆3个单位相继成立党委,配备了专职书记。拉萨市、山南地区、林芝市成立合署办公的正处级文物局,日喀则市、昌都市、那曲地区和阿里地区成立文化局管理的副处级文物局。全区74个县(区)相继成立了合署办公的科级文物局。截至目前,全区共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88个,其中各级文物管理机构82个、博物馆3个、文物科研机构1个、文物总店1个、文物鉴定机构1个。

二、文博队伍不断壮大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西藏文物人才的培养,加强文博干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推进文物系统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物人才队伍。特别是“九五”以来,中央确定了文物人才培养方式和目标,通过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培养等多种方式,培养了大量文物管理型、专业型和技能型人才,使西藏文物队伍发生了质和量的变化。目前,西藏共有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438名(藏族占8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30人(获得文博副研究员以上的17人,文博馆员42人,文博助理馆员71人),占总人数的30%,初步形成了以藏族干部为主、门类较全、素质较高的文物干部队伍。1988~1992年,西藏在四川大学第一批定向培养了30名文物专业人员;2001~2005年,区文物局委托西藏民族学院定向培养了34名文博专业学生。国家文物局加大西藏文博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先后举办了“全国重点文物单位记录档案培训班”“民族文物鉴定研讨班”“藏族文物鉴定建档培训班”“全区文物专业知识培训班”“全区重要历史和革命文物调查保护工作培训班”“全区贝叶经保护工作培训班”“全区文物法规知识培训班”“《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暨文物法规培训班”“西藏文博干部培训班”“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工程培训班”“西藏文博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班”“西藏壁画保护修复技术人员培训班”“西藏文物进出境鉴定审核培训班”“西藏文博干部培训班”“文物安全与执法培训班(西藏片区)”“全区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平台软件培训班”。2011~2015年,国家文物局举办全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培训班,为西藏培训基层文博干部60余人。2009年,国家文物局支持西北大学文博学院(现为文化遗产学院)挂牌成立了“西藏文博培训基地”,更加有力地促进了西藏全区文博人才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不定期邀请专家进藏,对古建维修、保护设计、展览陈列设计、科技保护、考古调查、勘察设计等专业人员进行实践锻炼,极大提高了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文物资源调查深入推进
在陕西、湖南、四川等省文物部门和高等院校的支援下,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从1984到1992年历时九年组织开展了西藏全境地上、地下文物的普查工作,共发现83处石器时代遗存、407处古建筑遗址、135处古墓葬、8处植物生物化石点和44处石刻石碑,调查登记各类文物点2300多处,基本掌握了西藏境内各类文物、古迹以及重要考古遗址的分布状况。2000年以来,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又组织力量对山南、林芝、日喀则、拉萨等地市进行了重点复查与补查,为完成《中国文物地图集·西藏自治区分册》获取了充分的基础资料。2003年,西藏自治区对青藏铁路西藏段沿线开展了文物调查工作,共调查发现文物点36处,发掘面积3500余平方米,出土古代遗物3800余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西藏自治区2007年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截至2015年初,已完成全区74个县692个乡镇的文物调查工作,调查面积117.6万平方公里,调查区域覆盖率达98%,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4277处,其中古遗址1379处,古墓葬516处,古建筑1543处,石窟寺及石刻587处,近现代史迹与代表性建筑242处,其他10处;新发现文物点3012处,复查文物点1262处。
2012年,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启动,西藏自治区成立普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普查经费,从区直文博单位挑选40名业务骨干组建普查文物认定专家库,制定文物认定、命名、测量等统一标准,编印了《西藏自治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西藏自治区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及宣传资料汇编》《藏传佛教名号译名规范》等普查书目。同时,认真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普查工作原则,与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宗委、宗教办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做好全区寺庙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确保各部门齐心协力做好普查工作。组织专家赴拉萨、山南、日喀则等地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培训和业务指导,完成了1295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数据60259件。在2014年国家文物局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主任会上,西藏自治区由于普查工作扎实、工作方法有效、经费落实基本到位,特别是在推进宗教场所文物普查工作等方面值得学习借鉴,作为可移动文物普查5个先进地区之一在大会上作了交流发言。截至2015年8月31日,西藏自治区已有397家单位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进行文物信息采集、审核工作,平台申报藏品80366件/套,各单位报送文物信息48891件/套(实际数量为55852件),珍贵文物26026件/套(实际数量27880件),完成报送进度60.84%。近年来,西藏自治区还组织开展了贝叶经调查保护工作,完成全区贝叶经调查、整理、登录、编目工作,西藏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收藏的大量古籍文献得到了妥善保护和管理,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西藏博物馆共收藏4万余部古籍文献,其中34部已列入国家珍贵古籍目录。
四、文物保护维修工作不断强化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高度重视西藏文物保护工作。1951年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办法的协议》明确规定:“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庙。”毛泽东同志曾多次强调:“西藏有许多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性,有独特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切实要保护寺院和文物古迹。”这些就像一盏明灯为西藏文物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文物保护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累计安排资金22亿多元,对西藏的文物进行维修保护,特别是“十二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资金11.25亿元。
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下,国家文物局将西藏文物保护列为重点工作,在专业技术以及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组织实施了一系列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2002年开始实施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等西藏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项目总投资3.8亿元;继西藏三大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之后,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西藏“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对包括大昭寺、小昭寺等在内的共22个项目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维修保护工作,项目投资总计约5.7亿元。目前正在实施的西藏“十二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投资总计约10.09亿元,截至目前已经下达7.58亿元资金,已经完成投资4.584亿元。这些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文物部门与地方政府认真贯彻“不改变原状”的文物维修原则,精心施工,确保质量,在雪域高原上克服了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出色完成了工程任务,有效改善了西藏地区文物保护状况和文物周边环境,使得西藏文物建筑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得以保存和延续。



同时,西藏自治区也加大工作力度。“十一五”以来,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2.2亿多元,实施了日吾其金塔等47处全区抢救性保护维修工程。“十一五”期间,通过认真调查考证,挖掘历史资料,按照《自治区重要历史和革命文物调查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要求,本着“普遍调查、突出重点、严格界定、科学规划、统一立项、分步实施、加强保护、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历朝历代中央政府有效治理西藏“红色遗迹”重要历史文物的保护维修,特别是对西藏和平解放、人民解放军进藏至西藏自治区成立这一历史时期的革命文物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全区共调查、登录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242处。林芝市波密县扎木中心县委红楼等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列入2013年国务院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林周农场旧址等17处革命文物点列入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9~2015年,国家和自治区投入6000多万元,实施了“西藏爱国革命历史文化发掘工程”,对18军52师师部旧址(昌都)等21处重要历史和革命文物进行保护维修。
五、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工作不断加强
1956年,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赵宗溥先生首次在那曲采集到一件细石核,拉开了新中国西藏考古发掘的序幕。1961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拉萨澎波农场东北首次进行的考古发掘中清理出8座古墓葬,这是我国藏汉考古工作者在西藏境内的首次田野考古实践。1977~1979年,西藏自治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考古组对昌都县卡若遗址进行考古调查与发掘,这是西藏第一次大规模考古发掘。此后,西藏文管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陕西省考古所、四川大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管会等合作,发掘了拉萨曲贡遗址、贡嘎昌果沟遗址、阿里高原石丘墓、托林寺迦萨大殿、札达皮央·东嘎佛教石窟寺与佛寺遗址、萨迦北寺遗址、札达古格王国遗址等,调查发现了一大批石器地点、西藏西部和藏北地区的石构遗迹与岩画以及阿里象泉河流域的古遗址、古墓葬、古代佛教寺院与石窟寺遗址等。多年来,西藏自治区考古发掘工作成绩瞩目。1991年,曲贡文化遗址被评为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西藏墨脱磨制石器地点群”“洛布措环湖遗迹调查”分别入围2009年和201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最终评选。2012~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与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在故如甲木墓地和曲踏墓地联合开展发掘工作,两处墓地年代相同、地域接近,随葬器物有形制相同的箱式木棺、黄金面具、丝织品、陶器、铜器等,应属于象雄时期同一考古学文化,成功入选了2014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成为西藏考古工作的新起点。
国家文物局十分重视西藏自治区大遗址保护工作。“十一五”期间,将古格王国遗址和藏王墓列入100处全国重要大遗址保护项目库;“十二五”期间,又将卡若遗址列入150处全国重要大遗址保护项目库。国家文物局积极指导西藏自治区政府,以古格王国遗址、藏王墓、卡若遗址为重点,逐步推进相关考古、研究、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目前,西藏自治区已经开展了古格王国遗址保护规划编制、本体保护、壁画修复、建筑维修项目,藏王墓考古调查和发掘、本体保护、河道整治项目,以及卡若遗址保护规划编制项目,这些工作的实施有效改善了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保存现状,为下一阶段开展相关遗址展示利用奠定了基础。同时,“十二五”期间,国家文物局批复了琼结县藏王墓、郎县列山墓地、札达县曲塌墓地、噶尔县穹窿银城遗址、卡尔东墓地、故如甲木墓地、昌都县小恩达遗址等考古发掘项目,有力推进了西藏考古和历史研究工作。2012年,国家文物局专门组织召开了西藏考古工作座谈会,指导、部署西藏考古、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明确今后一段时期内西藏考古工作的整体思路和发展方向。
六、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
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西藏自治区博物馆建设,近年来重点加大了对西藏博物馆的政策扶持和投入倾斜力度,支持其努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目前,全区经自治区文物部门登记的有西藏博物馆、藏东南文化遗产博物馆、西藏牦牛博物馆和群觉古代兵器博物馆等4家博物馆。西藏博物馆建设列入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加快西藏发展的63项工程,中央财政安排资金9600万元,西藏博物馆于 1999年建成开放,2009年8月实现免费开放。西藏博物馆基本陈列“西藏历史文化”获得第四届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之一。2009年,国家文物局协调故宫博物院、上海博物馆等对该馆“明清瓷器精品馆”、“元明清玉器精品馆”两个专题陈列进行展陈提升,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国家文物局也十分重视加强西藏地市级重点博物馆建设。将拉萨市博物馆、日喀则博物馆、山南博物馆、林芝博物馆、昌都博物馆、那曲博物馆、阿里博物馆等列入国家地市级博物馆建设“十二五”规划,协助做好博物馆立项审批以及规划设计、建筑方案、展陈方案的编制、实施。设立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西藏管理处,全面推进西藏文物保护和文物进出境管理工作,加强中外文化文物交流。
七、文物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西藏自治区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人防为主、技防为辅”的原则,形成了“日常检查、节假日及重大活动专项检查、重大问题立即检查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的安全防范机制。西藏自治区文物局与区直文博单位和各地市文化(文物)局签订《年度文物安全责任书》,各地市文化文物部门与辖区内文物单位层层签订《年度文物安全责任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文物安全专项检查组,对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进行大检查、大整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单位和重点文物保护维修施工现场的安全。西藏自治区文物局与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野外文物点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全区246处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统一管理,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野外文物保护单位看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解决野外文物看管人员经费,实现了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无空白、工作无盲区。2013年4月9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就文物保护和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全区文物安全进行了安排部署,这种专题针对文物工作召开的区党委常委会议前所未有。
近年来,国家文物局着力支持西藏地区包括布达拉宫在内多处重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安防防护能力。针对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布达拉宫雷电灾害防御研究,为布达拉宫等高原地区藏式文物建筑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奠定基础;针对高原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和缺水等现实情况,开展高原地区文物建筑专用灭火设施试点工作,支持多处重要古建筑配置高原地区文物建筑专用分布式高压喷雾消防设施;充分利用物联网和安防消防新技术,开展布达拉宫安全防护智能化提升工程,有效整合布达拉宫现有安防、消防系统,逐步实现统一监管和远程监控。
八、文物法制建设不断推进
目前,西藏自治区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家文物法律法规为主体、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形成了依法保护、依法管理的文物工作格局。1959年7月,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保护文物的布告,这是西藏有史以来第一次由政府公布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文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74年,西藏自治区文管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陆续颁布实施了10余部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地方立法方面,1990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于1996年和200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07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在政府行政规章方面,1997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施行《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进行了修订。2013年,该办法列入西藏自治区政府法规五年规划,经过修订完善,2015年7月,西藏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使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政策性文件方面,20世纪80年代,西藏自治区先后出台颁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和管理工作的决定》《西藏自治区流散文物管理暂行规定》等重要文件。1993年以后,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西藏文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利用及涉外管理工作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寺庙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西藏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于流散文物的管理,西藏自治区还发布了有关文物拍摄、文物市场、出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上述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公布实施,为西藏自治区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政策保障。
九、文物对口援藏工作不断深化
国家文物局和全国文物系统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开展对口援藏工作,在经费、技术和人员等方面给予西藏自治区大力支持和无私援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该区文物工作特别是基层文物工作存在的资金短缺、人才、技术匮乏等困难,加强了西藏自治区与兄弟省市文物部门的沟通联系,极大地推动了西藏文物事业的发展。1997年,国家文物局在拉萨召开第一次全国文物援藏工作会议,为西藏部分文物单位改善了办公设施。2001年,国家文物局在拉萨召开第二次全国文物援藏工作会议,全国16个省市、22家援助单位与西藏文物单位议定了13个援藏项目,包括人才培养、文物建档、古建筑维修、文物展览和配备办公设备等,援藏资金和项目折合406万元。2007年,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在云南昆明召开第三次全国文化文物援藏工作会议,14个省级文物部门、8家文物单位与西藏自治区文物局签订了援藏项目、资金和人才培养协议书,协议资金和项目折合718万元,比第二次全国文物援藏会议协议资金(含项目)增长76.8%。2012年,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在拉萨召开第四次全国文化文物援藏工作会议,国家文物局4个直属单位、15个省市文物局与西藏自治区各地市文物局签订了人才培养等折合873万元的援藏项目、资金协议,为西藏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援助。1995年以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先后为西藏全区文博单位派出了六批11名援藏干部(区直文博单位6名、拉萨市5名),为推动全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比如,开展西藏可移动文物保护科技援藏和对口帮扶,2014年10月,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西藏联合工作站在西藏博物馆正式成立,以“抢救性保护一批具有西藏地域特色的文物,培养一支西藏本地的文物修复队伍,建立一个一流的保护修复实验室,创建并完善一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为工作目标,遴选首批赴各科研基地参加“以修带培”的西藏本地保护修复人员,切实提高了西藏文物保护科技能力。
十、西藏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经验弥足珍贵
西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文物工作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初步建立了以规范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了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安全防范、藏品管理、科学研究、陈列展览等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了一支具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干部人才队伍。西藏自治区文物事业50年发展历程积累了极其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西藏文物事业发展必须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实际,不断探索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文物事业发展道路,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西藏文物事业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秉承正确的文物保护理念,依法保护,加大力度,完善措施,创新手段,切实把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保护好、传下去。
——西藏文物事业发展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的统一,坚持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统一,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努力实现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良性互动,使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成为广受西藏人民欢迎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西藏文物事业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文物保护为了人民,文物保护依靠人民,文物保护成果由人民共享”,依法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依法动员全社会、全体人民参与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文物的特殊教育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推进西藏文物事业科学发展,是我国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现实需要,是西藏自治区开展反分裂斗争和确保国家安全与西藏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西藏自治区文物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强化文物保护展示利用,加强对文物资源蕴含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积极促进文物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民生,为建设富裕和谐幸福法治文明美丽西藏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