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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533/2015-03011
信息分类 :考古发掘
发文机构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成文日期 :
题 :关于开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15]1051号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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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05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审批〈开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请示》(宁文物发〔2013〕5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开城遗址保护规划。
二、该规划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根据考古工作成果和历史文献资料,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梳理遗址构成要素和核心价值要素。应深化遗址价值评估和现状评估内容,准确评价开城营建选址特点及其与周边山形水系的关系,深化遗址的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评估。深入研究开城村遗址的历史地位和价值。补充清水河和黑刺沟水库对遗址的影响评估、已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的效果评估。

(二)应根据遗址保护和管理需要,结合地形地貌特征、现状道路分布情况,合理调整保护区划的具体边界,增强可操作性。应充分考虑保护范围内村镇建设发展和文物日常管理问题,细化保护范围管理规定,明确开城村的控制性要求,对现有建筑提出具体控制指标。同时,应根据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要求,综合考虑保护范围土地使用性质确定为文物保护用地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三)应进一步调整遗址的保护措施,明确文物本体保护工程和相关防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设计要求等。植物清理应慎重,避免移植乔木对遗址本体造成新的破坏。停耕土地应作为管理规定纳入相应章节。

(四)应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确定环境保护措施,增加清水河监测整治的相关内容。应结合遗址保护需要统筹考虑遗址监测的目标和内容,将土地利用、区域建设和生产活动均纳入监测范畴。

(五)应明确村民搬迁方向和新村建设选址,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分阶段实施,确保原住民合法权益。

(六)应结合开城遗址保护展示的需要提出考古工作计划,以考古调查、勘探为重点,搞清开城遗址的布局、规模和各遗址区之间的关系,系统研究、复原开城遗址的城市功能布局、道路系统和社会生活形态,为遗址展示利用提供科学依据。考古工作计划应由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制定,并按程序报批。

(七)应合理评估开城遗址的区位条件、遗址保护现状和展示利用前景,合理确定展示利用原则和目标,科学规划展示布局、游线设计和设施分布,重点展现开城遗址的地理环境特点、空间布局、价值内涵,以及元代社会经济生活面貌。应统筹考虑游客承载量、运营维护成本和遗址保护压力问题,进一步控制遗址开放区域,明确新建设施数量、规模和功能布局等。建议现阶段以核心展示区为重点,不具备展示条件或考古研究不足的遗址区域不宜列入近期开放范围。

(八)调整规划期限。

(九)进一步规范文字、图纸,补充北家山遗址、墓葬区等的现状评估图、基础设施图等。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开城遗址保护规划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开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制订专项管理法规,并提出具体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必要的搬迁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1日

责任编辑: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