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博物馆截至目前已有4165座了,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 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博物馆条例》,3月20日起正式施行了。关于《条例》,有哪些与我们的博物馆文化生活息息相关的呢,让我们逐一盘点。

一问:无论是谁,只要感兴趣,有能力,就可以设立博物馆吗?
答: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我们这里所说的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当然,博物馆的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章程。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博物馆章程草案; 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陈列展览方案。同时,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问:关于博物馆的藏品,在《博物馆条例》中有哪些规定?
答:藏品的规定占了相当的篇幅,主要集中在《条例》的第三章。
关于藏品来源,《条例》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在藏品管理方面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未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藏品流通方面,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藏品研究方面,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
此外,在设立博物馆需制定的的章程中,强调应当包括“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三问:关于捐赠、税收及馆舍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设立博物馆,首先必须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这在《条例》中是明确规定的,并规定: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同时,还明确规定,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在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要提交 “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博物馆接受捐赠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博物馆的馆舍或者其他设施;非国有博物馆还可以依法以举办者或者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博物馆馆名。
《条例》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问:《博物馆条例》中关于博物馆对未成年人教育方面,有哪些值得特别关注的?
答:社会服务和教育是本条例中篇幅最多的一章,足见政府部门对博物馆社会服务和教育的重视。笔者对相关条例整理如下: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
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五问:关于社会服务,在《博物馆条例》中还有哪些原则性规定?
答: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问:“展品以原件为主”,在《博物馆条例》中有规定吗?
答:是的。“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作为博物馆举办展览应当遵守的规定之一,在《条例》中被明确。笔者认为,它至少包含几个含义:在陈列展览中,原件是要占大多数的(这也是博物馆区分于其他文化机构的重要特性);可以使用复、仿制品,但是要明示,观众会在相应的位置看到(这体现了博物馆对观众的尊重和保持博物馆自身文化特性的举措)。展品也要“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此外,对内容和形式还有如下约定: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科学、准确、生动”。

七问:关于博物馆经营活动,《博物馆条例》里有哪些更为明确的说法?
答:《条例》中关于博物馆的经营活动,有明确的规定。
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