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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博物馆条例》能否解民办馆“囊中羞涩”?
日期:201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个全国性法规文件《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出台了一系列有利博物馆发展的举措。众所周知,博物馆既是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同时也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的休闲场所,与民众的文化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条例》一经出台,立即引发各界热议。那么,当前我国博物馆行业的现状是怎样的?此次出台的《条例》又具备哪些亮点,能够对博物馆行业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对此,光明网记者采访到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党委书记、北京大学赛克勒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副馆长宋向光,聆听他对《条例》的独家解读。

  仅靠税收优惠无法根治民办博物馆的经费难题

  当今社会,特别是进入新时期后,我国博物馆发展飞快。随着我国从农业社会迈入工业社会,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城镇化步伐也日益加快,而博物馆,作为城镇化、城市化发展历程中重要的、基础的文化设施,发展速度日新月异,每年都会有几十甚至几百家博物馆相继出现,它们见证了社会的每个变化,记录了每一次发展进程。应当说,是广大民众对博物馆的需求,促使博物馆行业形成强大的张力。

  应该看到,当前在我国的博物馆体系中,占据主流地位的仍然是政府出资开办的国有博物馆。而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民间收藏家,以及热衷公益的企业及个人,对参与博物馆建设有着强烈意愿,造就了近几年来,民办博物馆、行业博物馆、地方性博物馆“爆发式”的发展态势。一方面,能拥有一个与更多普通民众分享收藏的机会,另一方面,对那些开设博物馆的企业来说,又可以借此提升企业影响力,可以看做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回馈。

  然而,由于自身的民办性质,决定了它们无法直接获得国家的财政支持,事实上,自上世纪末起,有关部门就出台过相关法规,鼓励社会力量更多参与博物馆建设,对社会力量捐赠、分享方面的鼓励由来已久。通过《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文物回馈社会的行为提供了税收支持,财政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更多是停留在具体的文物数额、金额,以及门票价格方面,较为零散,缺乏体系性,力度不够。

  首先必须肯定,此次《条例》出台,提到给予非国有博物馆税收优惠的政策,从经济上保护、扶持了办馆个人、组织利益的直接利益,在调动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方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同时也要看到,要真正使其作用有效发挥,仍有许多后续问题有待细化。

对企业及个人而言,开办博物馆,无论从场地、硬件设施投入,还是从他们通过合法市场购置藏品的资金投入,都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特别是那些从海外回购的中国古代艺术品,海关赋税更加不容小觑。同时,开设博物馆还不可避免要引入人员力量,这些人的薪酬、社会保障,以及博物馆开放后,举办主题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与社会服务,等等,每一项,都会增加办馆企业、个人的经费内容。对这些具体费用的优惠落到实处,还需要对政策内容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同时我想,国家对民办博物馆的扶持,除去经济上、政策上,还应包括办馆基本知识、运营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引导,使他们对办馆的常识和资质更加了解。在传播、普及知识方面多采取措施,通过出版相关报刊、书籍,将开办博物馆必要的基础知识公之于众,为有意愿开办博物馆的社会主体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例如,博物馆协会就曾翻译过许多由世界教科文组织编订的,专门介绍博物馆如何运营、管理的书籍。

  教育研究功能日益弱化,参观博物馆成游乐代名词

  本次出台的《条例》中,再次明确强调博物馆“教育、研究和欣赏”的目的,这对重新唤起当下民众对参观博物馆的理性认知,是十分必要的。

  教育一直是公众博物馆必须具备的一种属性。从博物馆学角度而言,“教育、欣赏、研究”是博物馆并行的三项基本作用,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可分割。应该说,教育是博物馆参观的基础,欣赏是表现形式,而研究则是最终目标。通过教育和研究,揭示出藏品背后深层的文化及社会含义,而欣赏的过程,则又是对这种含义的积极美感表达,三者不可割裂。

  然而长久以来,从当前博物馆的具体实践来说,“欣赏”成为许多人们参观博物馆的主要目的,而学习、教育功能有所弱化。走进博物馆,参观展品,仿佛已经成为一种休闲娱乐的代名词。很多人在博物馆闲逛一天,却连究竟看了些什么都说不出来,更遑论学习其中的文化知识了。

  毕竟,对广大观众来说,对博物馆的参观需求在不断变化发展,这要追溯到近代,博物馆产生的源头来说。道理上讲,博物馆的出现不是大众文化的要求,而是精英文化的散播。它是精英人群认识客观世界需求下的产物,因此在诞生之初,其受众是少数的、小众的精英群体和理性知识分子,学习知识是他们参观博物馆的主要目的。随着行业的普及,博物馆日益变得雅俗共赏,受众延展为越来越多的大众群体,对他们来说,走进博物馆,更多的是希望从精致的藏品中获得美的享受。对于展品的知识内涵、文化历史背景可能不会多做深究。

  而博物馆为满足观众需求,也会更突出展品自身观赏性,对展品背后的完整知识体系重视不够,这也就导致一些抱着学习目的的参观者不知其所以然,只能雾里看花。因此,博物馆今后在举办各种展览活动时,应多考虑多元性,注重博物馆知识传播、知识发散的作用,使参观者能够透过展品看历史,看科学,看文化,了解展品的制作工艺、时代特点,以及其中包含的科学原理及生活智慧。

  另外,当前许多媒体在宣传博物馆方面同样存在偏差,将博物馆同许多公园、旅游地之类纯粹的休闲场所混为一谈,纷纷打出看“国宝”、看“镇馆之宝”之类的招牌来吸引眼球,从而造成观众们认识上的偏差,往往只为一某件藏品睹其真容而一窝蜂涌向博物馆。媒体作为联通观众与博物馆的重要平台,应把好宣传方向,让观众更多做“学习观众”,而非“旅游观众”,在轻松快乐的氛围中去欣赏,也去学习。

  “乐食人间烟火”,通过博物馆文创感知社会生活

  此次《条例》的第三大亮点,则是创造性地拓宽了博物馆的办馆思路,在不改变博物馆宗旨的前提下,允许其开展一些经营活动。这对博物馆的意义是多重的。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起,随着国家对博物馆经费支持的减少,将博物馆推向市场,博物馆通过开展经营,提供有偿服务,自身收入有效增加。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博物馆处在一个发展、转换的阶段。过去,我国博物馆更多是作为一种文物收藏、科研的机构,出于对文物保护、研究的要求,近年来,则更强调博物馆对社会的反作用,它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部门,而成为整个社会文化的支撑因素,博物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为社会发展服务,博物馆资源也应逐步向社会开放。因此,博物馆开发一些能够体现自身特色的独创商品出售给消费者,也是对观众“将博物馆带回家”需求的满足,唤起人们参观博物馆的回忆,加深参观者与博物馆的联系。因此应该说,博物馆经营无论对博物馆自身发展,还是丰富观众文化生活,都是互利双赢的。

  具体到中国的博物馆,应该说开展经营的首要目的并非是经济收入,而是一种提升博物馆影响力的途径,让更多人了解博物馆、喜爱博物馆。在发展博物馆经营过程中,有两个必须坚守的底线。一是教育性,即通过商品将更多知识普及给消费者,这也是有博物馆自身的教育属性决定的。而另一个基本原则,则是博物馆的文创类商品,不能对相应的经营、盈利性行业或部门造成冲击,换言之,就是不能造成非市场化的竞争。

  这里就不能不提到我国最大的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在去年“走下神坛”,推出的一系列民众喜闻乐见的文创产品,无论口碑还是影响力都大获成功。从它推出的一系列文创产品来看,有实用的水杯、扇子,有便携的卡套、钥匙链,有传统的书签、明信片,也有新潮的手机壳、鼠标垫,甚至还包括女性喜欢的一些首饰。没有哪个是华而不实的,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在造型设计方面,也并非那种宏大的、高端的风格,十分亲切活泼,却又处处体现着自身特色。

  故宫文创的成功经验,不仅为所有博物馆提供了经营方面的借鉴,也反过来对博物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激发着博物馆研究的活力,而且,这种研究不再停留在过去对学术、知识的研究上,而是要有更开阔的眼界,能够从博物馆中找到生动亲和、贴近生活、与当今民众更有交集的的设计元素。同时,文创产品作为一种商品,要想适销对路,还需要及时了解社会现实和市场需要,这就促使博物馆必须改变传统认知上那种“不食人间烟火”的形象,了解大众的消费心理与消费偏好。因此可以说,不仅是民众通过文创产品了解了博物馆,博物馆也利用文创产品,更近距离地感知现实社会。不同于纯粹的商业化行为,博物馆文化消费应该是“引领型”的。

  (光明网记者 张心怡 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