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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委员:对党政领导干部违法破坏文物行为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来源:中国文物报 日期:2015-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第9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古厝〉序》中明确指出,“发展经济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文物,保护好名城,同样也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二者同等重要。”习总书记关于经济发展与保护文化遗产同等重要的论述,各级领导干部应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正确贯彻落实。可以说,保护文物不仅仅是政府文物部门的具体工作,更是政府的责任;不仅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更是历史责任。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的快速发展,很多地方掀起大规模“旧城改造”“新区建设”的浪潮。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既不守法、又不尽责,不能正确处理保护文物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唯GDP 至上,“拆真建假”“毁古求新”“贪大求洋”,破坏、毁损文物的事件屡有发生。2014 年,国家文物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加大了对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政府法人违法案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先后对近30 名国家工作人员(几乎没有一位主要领导)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尽管如此,相对于每年发生的近200 起违法案件,且法人违法案件占72%来说,确是微不足道的。可以说,每个法人违法案件后面基本都有政府的问题,如不从严查处,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和震慑作用,难以遏制久禁不止的法人违法行为。

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追责规定,对于地方政府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义务,甚至法人违法破坏文物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像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国土资源保护一样,严肃追究地方党委政府长的党纪政纪责任。

董保华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领域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7 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做出更加细化的解释;研究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作出决策的主要领导,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地方政府涉嫌违法的,应对政府首长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